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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在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占有核心地位.主要有矿业权有偿取得、矿业权流转、矿产资源开发的行政监督管理等.但是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存在较多问题,主要有立法散乱,缺乏内部配合、矿业权取得和流转制度上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同时在行政监督管理上忽视经济手段的运用.在此基础上,需要创新立法与法律手段来有效完善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