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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起,我国所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经历了从最初的“清费立税”,到注重配套措施的运用,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作出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决定,以及自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的决定。应该说,这些逐步深入的措施对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导致农民负担沉重的深层次制度因素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