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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7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我国金融保险会计全面实行权责发生制,根据<财务制度>及1998年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银行正常贷款及逾期贷款一年内应收未收利息必须准确计收入帐,计入当期损益.虽然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是会计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是国际惯例,但同时也应注意到,推行一种制度时,尤其是在制定相关规定时,要与我国现实环境和具体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