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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光泽县某村部分村民来信咨询:我村村干部在既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也没有经过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就以8万元的价格将我村前几年投资几十万元建设的电站,卖给了电工陈某。之后。陈某到公证处对合同进行了公证。一个设计使用年限60年、发电机组使用年限30年的电站,为什么仅用了几年就以如此低廉的价格出卖?请问村干部与电工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我们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