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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个医生在1960年首先提出来的。它系指公民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也是环境法中的一种新理论。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提出“人人有在尊严和幸福生活的优良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有的国家已将环境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写入宪法。环境权理论认为:“空气、水、日光等是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不是“自由财产”,不得为一人或数人所占有和支配,它们是属于全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