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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方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相比,具有如下特点: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对受害人影响的深远性;损害范围的普遍性和损害后果的复杂性;损害表现的隐秘性和损害程度衡量的困难性。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应注意处理好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应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应坚持适当补偿、限制适用的原则;应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栽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