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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世纪或之前的自由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劳动者的劳资行动在美国得不到法律保护。19世纪末及20世纪初以来,系列立法及司法判决逐步放松了对劳资行动的制裁,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资关系法》明确宣布雇员的集体行动是促进劳资双方平等谈判权的手段。二战后的美国立法继承了对劳资行动的合法认可,但对于工会的权利予以一定的限制和调整。劳动权已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确认集体劳资行动合法性是各国法律史国际法文件的共识。中国急需在立法上明确劳动者的罢工自由,同时从目的、主体、程序、方式等方面设定罢工的合法要件,由此依法疏导劳动者的诉求,有序解决劳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