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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技迅速发展,作品的数字化让作品的复制与传播变得极其简单迅捷,传统著作权法对此显然力不从心。网络知识产权的保護成为法律热点之一,博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则成为网络问题的缩影。关注博客作品的保护,规范网络转载行为,建立一种适宜的信息资源利用和著作权保护制度,对保护博客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满足作品的正常使用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问题进行阐述,通过与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比较研究,力图能提出一些能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建议与构思,从而在促进优秀文化的传播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利益。
关键词:著作权 博客 合理使用 法律保护
1.博客作品享有著作权及其著作权归属
1.1博客作品的内涵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与传统的纸媒作品相比,博客作品以博客网站为载体,以网络为传播渠道。但这不能掩盖博客作品属于智力成果,且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本质。
本文中所称"博客作品"皆指具有作品实质性要件,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以博客为载体出现的网络作品。
1.2博客作品享有著作权
由于博客作品发表载体的特殊性,有人提出,博客作品不应享有与传统纸媒作品同等的著作权保护。因为网络的核心概念是共享,作品在网上发表是为了广泛传播。结合互联网的开放性,对博客作品设置与传统纸质作品同等的著作权保护会导致公众畏惧侵权而减少对作品的使用,违背博客交流与共享的目的。
但笔者认为,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与快速传播性并不能否定博客作品的性质,同样也不能表明博客作品必须放弃著作权。
有人将博客比做是一个"开放的私人房间",现在开放房间里有一盆鲜花,外人可以观赏、批评、赞美,但绝对不能未经主人同意就把那盆鲜花搬进自己的花房。[1]可见房间的开放性并没有阻碍花的私人属性。私自的搬花行为就如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使用行为。虽然博客作品没有版权有助于博客作品的传播,但这并不表示因为有部分人为了博客作品的快速传播,就能认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版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表明,博客作品受著作权法律保护。
2.有关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国际国外立法状况
2.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版权及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条约,首次确定了信息传播权为一项独立专有权。[2]
2007年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2.2 《数字化时代版权法》
1998年10月28日,美国通过了《数字化时代版权法》,就网络版权管理做出了具体可行的规定,并对有关的侵权和犯罪行为规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救济 [3]。
2.3 《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与相关权某些方面的指令建议》
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6月9日通过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与相关权某些方面的指令建议》,简称"版权指令草案"。该法令最大特点是将技术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没有独立经济价值的临时复制规定为复制权的例外。这就使网络服务商不至于为作品传播过程中的暂时复制承担侵权责任,从而有利于行业的发展。[2]
3.我国有关博客作品保护的现状及评析
最为常见的侵权是在未经博客作品著作权人(通常为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不注明出处或不支付使用费而任意转载引用原创博客作品,或任意纂改剽窃他人作品,导致著作权人权利受损。我国现在并没有关于博客的专门立法,因此关于博客作品的保护主要是基于关于网络信息的传播法律。本文仅就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合理使用问题进行阐述。
3.1他人合理使用博客作品的现状及评析
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是指他人对已发表的作品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的权利。
3.1.1我国对合理使用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使用有详细规定,同时针对网络环境的自身特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6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我国对"合理使用"加了"已发表作品"的限制,那么就博客作品而言,如果是已发表的作品再上载至博客上,是实现"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是未发表的作品上载则是同时实施"发表"和信息网络传播权。[6]那么,合理使用所涉及到的博客作品必然是属于已上载并发表了的范畴。
3.1.2博客环境下合理使用的挑战
3.1.2.1博客环境下合理使用的三种情形
个人认为,根据作品使用环境的不同可分为三类。第一,网下作品在博客上的合理使用;如果博客用户使用网下的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的情形,即属于合理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博客用户若提供网下媒体已发表的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第二,博客作品在网下的合理使用。指在博客上首次发表的作品在网下的合理使用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结合博客作品的实际情况,博客作品在网下的合理使用包括第22条除第8款、第10款之外的其他10款情形。第三,博客作品在网络的合理使用。此时的合理使用范围即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之规定。
3.1.2.2博客环境下合理使用的评析
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是区别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关键。我国以列举方式规定12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未对合理使用的实质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在国际版权公约中,判定"合理使用"有一个三步检验标准:第一,合理使用是就特定的情形而言;第二,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第三,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三步法最早见于《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将之引进了数字化和网络环境之中。[3]
在立法史上,美国的1976年版权法列举了四条用以判定合理使用的标准,即使用目的和特点;享有版权作品的特性;使用的数量与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判定合理使用行为时可适用三步法。
3.2完善我国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合理使用的范围的确定,本质上由使用者与著作权利人间的利益平衡点决定。在网络环境下,适当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将有助于保护博客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一味强调著作权人的利益,过分缩小合理使用范围将有违共享初衷,同时也会损害公众的利益。
笔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中判定合理行为不能局限于"三步检验法",应适时借鉴美国版权法的四条标准。
对于侵害博客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通常因为取证困难,所需金钱花费过高,而导致权利人被迫放弃维护自己权利的机会。个人建议,对于互联网络上的著作权保护可以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是在法律上是信托关系,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交由该组织行使,而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上述著作权。
实际上现有阶段下,所有的网络服务供应商都是实行消极审查义务,只有在相关权利人提出临时性的救济请求时,才发生当然审查义务。几乎所有的著作权人都无法清楚地知道作品的被利用情况,更不用说就其情况逐一与使用人进行授权谈判和收取使用费了。
但若授权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个人享有的著作权,由组织行使对网络作品使用的实行监管,这一矛盾即可得到较为稳妥的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对网络作品使用的监管,既可使作品得到最大限度的合法传播与利用,同时本人也可获相当收益。从而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促进优秀文化的传播。但即使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健全和法制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著作权人实现其利益也不是件容易事。在实际运用中,仍有许多方面值得我们去考量。
参考文献:
[1]周承科.博客著作权迟来的寒流[DB/OL]. http://mczb.2500sz.com/news/2006/6/26/news/news-11-37-14-1856.htm,2008-04-30.
[2]楼孝海.解析信息网络传播权[DB/OL].
http://www.studa.net/minfa/060928/1725051.html,2006-09-28.
[3]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39,248-253.
[4]徐珊.从从博客看网络时代版权权利的扩张和限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6.
[5]李明德.欧盟"版权指令"述评[DB/OL].
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164,2008-04-30.
[6]张晔.从"博客"诉博客网站看作品网络发布的著作权问题[J].信息网络安全,2006,08:36-37.
[7]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8]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9]唐广良,董炳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10]杨田甜.网络博客著作权问题探析[J].知识产权,2006,06:47-49.
[11]刘志刚.博客作品适用版权授权方式的可行性分析[J].知识产权,2006,04:42-46.
[12]于国富.博客版权困境待解[J].中国计算机用户,2006,34:56.
作者简介:杨洁(1986-),女,汉族,湖南邵东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08级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关键词:著作权 博客 合理使用 法律保护
1.博客作品享有著作权及其著作权归属
1.1博客作品的内涵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与传统的纸媒作品相比,博客作品以博客网站为载体,以网络为传播渠道。但这不能掩盖博客作品属于智力成果,且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本质。
本文中所称"博客作品"皆指具有作品实质性要件,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以博客为载体出现的网络作品。
1.2博客作品享有著作权
由于博客作品发表载体的特殊性,有人提出,博客作品不应享有与传统纸媒作品同等的著作权保护。因为网络的核心概念是共享,作品在网上发表是为了广泛传播。结合互联网的开放性,对博客作品设置与传统纸质作品同等的著作权保护会导致公众畏惧侵权而减少对作品的使用,违背博客交流与共享的目的。
但笔者认为,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与快速传播性并不能否定博客作品的性质,同样也不能表明博客作品必须放弃著作权。
有人将博客比做是一个"开放的私人房间",现在开放房间里有一盆鲜花,外人可以观赏、批评、赞美,但绝对不能未经主人同意就把那盆鲜花搬进自己的花房。[1]可见房间的开放性并没有阻碍花的私人属性。私自的搬花行为就如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使用行为。虽然博客作品没有版权有助于博客作品的传播,但这并不表示因为有部分人为了博客作品的快速传播,就能认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版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表明,博客作品受著作权法律保护。
2.有关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国际国外立法状况
2.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版权及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条约,首次确定了信息传播权为一项独立专有权。[2]
2007年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2.2 《数字化时代版权法》
1998年10月28日,美国通过了《数字化时代版权法》,就网络版权管理做出了具体可行的规定,并对有关的侵权和犯罪行为规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救济 [3]。
2.3 《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与相关权某些方面的指令建议》
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6月9日通过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与相关权某些方面的指令建议》,简称"版权指令草案"。该法令最大特点是将技术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没有独立经济价值的临时复制规定为复制权的例外。这就使网络服务商不至于为作品传播过程中的暂时复制承担侵权责任,从而有利于行业的发展。[2]
3.我国有关博客作品保护的现状及评析
最为常见的侵权是在未经博客作品著作权人(通常为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不注明出处或不支付使用费而任意转载引用原创博客作品,或任意纂改剽窃他人作品,导致著作权人权利受损。我国现在并没有关于博客的专门立法,因此关于博客作品的保护主要是基于关于网络信息的传播法律。本文仅就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合理使用问题进行阐述。
3.1他人合理使用博客作品的现状及评析
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是指他人对已发表的作品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的权利。
3.1.1我国对合理使用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使用有详细规定,同时针对网络环境的自身特点,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6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我国对"合理使用"加了"已发表作品"的限制,那么就博客作品而言,如果是已发表的作品再上载至博客上,是实现"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是未发表的作品上载则是同时实施"发表"和信息网络传播权。[6]那么,合理使用所涉及到的博客作品必然是属于已上载并发表了的范畴。
3.1.2博客环境下合理使用的挑战
3.1.2.1博客环境下合理使用的三种情形
个人认为,根据作品使用环境的不同可分为三类。第一,网下作品在博客上的合理使用;如果博客用户使用网下的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的情形,即属于合理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博客用户若提供网下媒体已发表的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第二,博客作品在网下的合理使用。指在博客上首次发表的作品在网下的合理使用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结合博客作品的实际情况,博客作品在网下的合理使用包括第22条除第8款、第10款之外的其他10款情形。第三,博客作品在网络的合理使用。此时的合理使用范围即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之规定。
3.1.2.2博客环境下合理使用的评析
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是区别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关键。我国以列举方式规定12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未对合理使用的实质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在国际版权公约中,判定"合理使用"有一个三步检验标准:第一,合理使用是就特定的情形而言;第二,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第三,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三步法最早见于《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将之引进了数字化和网络环境之中。[3]
在立法史上,美国的1976年版权法列举了四条用以判定合理使用的标准,即使用目的和特点;享有版权作品的特性;使用的数量与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判定合理使用行为时可适用三步法。
3.2完善我国博客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合理使用的范围的确定,本质上由使用者与著作权利人间的利益平衡点决定。在网络环境下,适当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将有助于保护博客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一味强调著作权人的利益,过分缩小合理使用范围将有违共享初衷,同时也会损害公众的利益。
笔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中判定合理行为不能局限于"三步检验法",应适时借鉴美国版权法的四条标准。
对于侵害博客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通常因为取证困难,所需金钱花费过高,而导致权利人被迫放弃维护自己权利的机会。个人建议,对于互联网络上的著作权保护可以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是在法律上是信托关系,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交由该组织行使,而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上述著作权。
实际上现有阶段下,所有的网络服务供应商都是实行消极审查义务,只有在相关权利人提出临时性的救济请求时,才发生当然审查义务。几乎所有的著作权人都无法清楚地知道作品的被利用情况,更不用说就其情况逐一与使用人进行授权谈判和收取使用费了。
但若授权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个人享有的著作权,由组织行使对网络作品使用的实行监管,这一矛盾即可得到较为稳妥的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对网络作品使用的监管,既可使作品得到最大限度的合法传播与利用,同时本人也可获相当收益。从而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促进优秀文化的传播。但即使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健全和法制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著作权人实现其利益也不是件容易事。在实际运用中,仍有许多方面值得我们去考量。
参考文献:
[1]周承科.博客著作权迟来的寒流[DB/OL]. http://mczb.2500sz.com/news/2006/6/26/news/news-11-37-14-1856.htm,2008-04-30.
[2]楼孝海.解析信息网络传播权[DB/OL].
http://www.studa.net/minfa/060928/1725051.html,2006-09-28.
[3]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39,248-253.
[4]徐珊.从从博客看网络时代版权权利的扩张和限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6.
[5]李明德.欧盟"版权指令"述评[DB/OL].
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164,2008-04-30.
[6]张晔.从"博客"诉博客网站看作品网络发布的著作权问题[J].信息网络安全,2006,08:36-37.
[7]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8]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9]唐广良,董炳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10]杨田甜.网络博客著作权问题探析[J].知识产权,2006,06:47-49.
[11]刘志刚.博客作品适用版权授权方式的可行性分析[J].知识产权,2006,04:42-46.
[12]于国富.博客版权困境待解[J].中国计算机用户,2006,34:56.
作者简介:杨洁(1986-),女,汉族,湖南邵东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08级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