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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