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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立宪运动尽管是受国内外复杂局势的逼迫才不得不进行的一种清王朝自救运动,尽管其中的很多规定在制订和实施过程中仍保留有明显的皇权本位思想,但该次运动涉及到了中央与地方的官制改革、资政院和咨议局等议会性质机构的设置、地方自治的办理和宪法性文件的出台,对于宪政思想的传播、皇权的弱化、民权的确认均具有积极的历史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