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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初至2003年5月,新疆国土资源厅矿产勘查处原处长李春明应乌鲁木齐某采矿权评估公司经理张某的要求,为其相继介绍挂靠了两家外地采矿权评估公司,负责承接新疆矿产开发企业评估项目。期间,李春明将自己外甥推荐至该公司工作,并给其1万元现金,让其在该公司入股。之后,李春明先后为该公司指定委托评估项目100多个,并4次接受了张某以投资分红为名所送的现金1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