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法制节目在推动法治建设中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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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法制节目记录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对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中国的法治建设起着重要地推动作用。文章从中国法制节目在法治建设中的定位分析,法制节目的价值、电视法制节目与法治建设的协调互动三个方面分析法制节目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法制节目的现状和不足以提高法制节目的质量,促进中国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法治建设 法制节目 定位 价值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中共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预示着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治体系”将建立起来,其目标是实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法治化。其意义在于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提升公共决策绩效、建设和谐社会、维持国家长治久安。
  当前,电视法制节目日渐增多,成为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电视节目之一,如何发挥电视法制节目引导、教育受众的目的,使之在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应尽其责,应尽所能,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电视法制节目在法治建设中的定位分析、电视法制节目在社会法治建设中的工具性价值、电视法制节目与法治建设的协调互动三个方面分析电视法制节目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合理定位,以供相关人士探讨与借鉴。
  电视法制节目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从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进行分析。自从依法治国政策确立到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政策,我国采取全面的、运动化的普法模式,通过对我国法律制度全方位的宣传,使民众的法治意识得到提高,对法律问题的需求度和关注度也不断地提高。与此同时,不可否认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这就急切需要我国立法者对我国法律制度、法律体系进行改革,以弥补现行法律的空白点。为了尽快解决目前的矛盾,除了让群众了解法治建设的动态外,还应该搭建公众参与法治建设的平台,为公众的合法维权和舆论监督行动提供援助、帮助。
  上述需求与我国法制节目的动机是不谋而合的,现实生活中,法制节目也确实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法制节目的特点进行分析。电视作为一种传播最为广泛的大众媒介之一,运用其特有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声画并茂地传播法律知识,电视法制节目发展的历程记载并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30多年来,我国电视法制节目获得了蓬勃发展,每个栏目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每个栏目都有自己独特的风格,笔者介绍几个常见栏目表现形式。
  报道类的法制节目。这类节目通过挖掘法律现象的社会背景及其隐藏的社会问题,引导观众分析这种法律现象、探讨解决问题方式。像《今日说法》给观众观看后留下较大地思考空间。这种法制节目播出的目的并不局限于对目前法律法规的解释,而是引发更深刻的社会问题,探索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启迪开发社会关注点以及增强法治建设舆论监督的功能。
  说法类的法制节目。这类节目通过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将关系复杂的案件分解成多个法律关系,明确每个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然后向观众说明每个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怎样处理及其处理的依据。说法类的法制节目有着泛法治化的发展趋势,泛法治化题材更易于电视节目的故事化表达,这种表达体现了传播者和受众的平等对话,使得电视法制节目更具亲和力,如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制在线》栏目主要选择一些能够代表一些基层群众的典型案例,使节目更能反映民生,接近生活,接近真相。
  庭审直播。公开审理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通过电视这个新闻媒介传播使社会受众能够直观地了解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并发挥舆论监督的直接作用。庭审直播的形式开始于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的运动中,近些年来,这种节目形式一方面已走过了其黄金时代,另一方面,则从形式上进行了较大地革新,除了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外,全程直播已较少使用;在播出庭审的过程中可以安排专家进行讲解,让专家与观众进行互动,更能体现发挥法治宣传的社会作用。
  法律援助类节目。这类法制节目主要是指为观众提供法律咨询,宣传现行的法律规定,帮助观众处理身边的法律纠纷,普及法律知识。像中央电视台的《社会与法》频道挑选一些老百姓身边的典型案例,让律师帮助他们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电视法制节目以其形式多样性和内容多元性的特征,充满着生机和活力。但每个电视法制节目不可能同时具备多个特点,各有其利弊,为满足观众多方面的需求,各个法制节目应当建立一个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电视法制节目体系。
  电视法制节目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
  电视法制节目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有着多种工具性价值,它借助电视这一媒介实现对法制的宣传,建立与观众良好的互动关系,体现了电视法制节目的工具性价值。法制节目发挥的价值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普法价值。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电视法制节目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电视法制节目为社会公众的交流创设了一个平台,国家通过这一渠道宣传现行法律规定、法治精神,使社会公众能够做到知法、守法,从而建立法律至高无上权威性理念。
  电视这一媒介利用其快速传播的特性将这种法律至高无上权威性理念发布出去,全面地动员社会,它通过发布权威的信息、对法律规定进行具体解释、明确法律舆论导向,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使这些信息尽可能深入地传播到社会各个阶层和角落。
  第二,见证参与法治建设的进程。电视法制节目的多样性决定了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反映直观、动态的法治历程。这种价值不仅包括法治信息的传递,而且包括对法治建设过程中阴暗面和问题的反映;既包括法治成就的正面报道,也包括法律与社会矛盾的揭露。在这种意义上,电视法制节目也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参与法治建设进程。主要表现在:
  首先,电视法制节目以其独特的方式客观真实地记录着历史事件和大案的处理过程、案件背景。大多数电视节目制作者都能以一个社会观察者的角度进行客观报道,站在中立的立场进行分析,尤其是当事人各执一词时,能够公正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保持中立的立场,让观众能够自主分析,做出一个独立的判断。   这些电视法制节目提供素材本身可以起到证据作用,为研究我国法治发展进程提供了珍贵的史料,同时这些案件由于是由观众自主判断和分析的。因此,电视法制节目不仅为观众提供了案件事实,还引导观众分析案件事实中复杂的法律关系,更重要的是它能保持中立的立场,把更多的空间留给观众去思考,评价案件事实,起到更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其次,通过上述素材的积累,我们可以观察到一些具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社会问题,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改革提供了时机。法制节目的制作者动用多种手段和资源来研究这些问题,栏目的制作者运用其独有的研究条件,可以通过开放式提出问题,充分展示分歧等方式让观众表明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以唤起观众的关注和参与,对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三,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一种社会监督的方式,它并不是司法监督权或法定的监督权。观众可以把电视法制节目作为其实现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一个阶梯。就目前而言,舆论监督由于新闻报道传播的独特性可以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使案件事实真正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我国司法实现公正。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限制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媒体的报道权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舆论监督的界限不明,媒体本身也面临着被腐败侵蚀的危险,“有偿新闻”的出现也影响了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性,媒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没有真正的实现舆论监督的权利,新闻独立与我国司法独立一样并没有实现。
  第四,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自从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中国电视法制节目孕育而生,并为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弘扬我国法律精神,推进法治建设,为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我国普法工作的进一步目标,没有与现代法律制度相适应的主体法律意识支撑,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将成为一紙空谈。电视法制节目能够通过对案例的展示,对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对法律运用的讨论,引导观众自主分析和判断,促进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从而夯实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电视法制节目与法治建设的协调互动
  纵观电视法制节目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工具性价值,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电视法制节目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的作用,并且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其发展的历程中还存在着与法治建设不相协调,不相适应的地方,我们应该协调好二者的互动关系,使它们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关于如何协调好二者互动关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第一,电视法制节目制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这一目标需要我国完善立法来实现,使《宪法》确立的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和法治原则得以具体化。目前我国许多新闻报道方面的法律问题尚没有统一规定,具体表现在:首先,明确新闻媒体的法律地位,确认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和社会责任。也就是说,媒体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权利的行使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约,避免权利的滥用。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当保持一个中立的立场、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报道,认真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其次,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协调新闻工作者与司法的关系。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而作为法治建设基础的司法独立在我国并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抗干扰能力并不强,新闻媒体极端片面的报道,可能构成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案件的阻力。面对这个现实,媒体要意识到司法的独立公正要比个案的公正,更具有社会价值,因此要尽量避免片面地、极端地报道和评价。
  最后,合理界定新闻报道权和国家权力,与公民法人权利关系、权利尺度和矛盾处理原则。电视法制节目常采用纪实的手段报道公民之间或法人之间的敏感问题,满足社会受众了解现实、揭露社会问题的愿望。但如果不把握好度,容易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利,发生侵权诉讼的案件也不断增多,因此,新闻立法应当明确新闻记者采访权和新闻媒体报道权的范围、行使方式,协调媒体与国家权力、公民和法人权利的关系。
  第二,加深对法治精神的把握,提高法制节目的质量。在充分肯定几十年来电视法制节目获得高速发展的同时,还需要明确一个问题—电视法制节目要想获得进一步发展必须加深对我国法治精神的理解和把握,电视法制节目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避免过度强调和渲染情理法的冲突,要尽可能全面表现两者的联系和区别,强调各种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协调互动。正确把握道德与法的关系,注重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但不能用道德代替法律,用道德标准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要用法律对道德进行评价,追求法的合理公开。
  二是避免以极端的口号宣传法治万能的思想,应全面理解法治精神的内涵及其局限性,口号具有号召力的同时,往往有可能掩盖一些片面性的错误,产生始料不及的危害,为了避免和减少这类口号的负面效果,电视节目的制作者应该冷静客观地把握法治精神。
  三是准确解释法律程序及其运用过程。近几年,虽然我国诉讼法法律制度得到了相对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并没有完全实现,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也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所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司法程序的正当性是相当重要的,绝对不能忽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第三,舆论监督合法化、高质化。法制节目的舆论监督与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应该说是即统一又对立的,法制节目的舆论监督作为我国民主监督的一种形式推动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良性发展,为实现社会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要真正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还需要新闻界和司法界共同努力,本部分从舆论监督的角度分析二者的互动关系。
  一是合理界定电视法制节目新闻舆论监督权限。目前,除了关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及涉及未成年权益保护的案件,媒体不得报道庭审过程以外,对于其他案件媒体应该遵循怎样的原则进行报道,才能不影响独立审判,司法公正,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界定电视法制节目舆论监督的界限,也成为电视法制节目工作者的难点。为保证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审判,笔者认为新闻媒体的报道必须是客观的、全面的,不得对未决的案件做倾向性的报道。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反映司法活动的真实面目,司法审判活动是专业性很强的审判活动,新闻工作者要慎重地对待诉讼活动,保持中立的立场,如实报道。总之,电视法制节目舆论监督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根据现有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报道,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提高电视法制节目工作者的法律素养。电视法制节目工作者的法律素养是影响电视法制节目舆论监督效果的重要因素。相关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没有良好的法律信念,势必影响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合法性,影响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因此,电视法制节目工作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应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新闻媒体管理体制化。新闻媒体的监管机关对新闻媒体的行政性管理和行业自治性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法制节目在接受行政机关和法律监督的同时,通过规范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保证电视法制节目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发挥教育作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但是,电视法制节目与法治建设存在共性又存在差异性,我们应该认识法治建设的需要、问题所在以及发展的战略,掌握舆论导向的尺度、促进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协调电视法制节目满足社会需要和自身价值的关系,为实现民主和法治环境的平等交流创建一个平台。
  电视法制节目在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中,由最初的普法、说法功能不断地扩展,如提供法律服务、依法进行舆沦监督等等,这些功能为电视法制节目吸引了更多受众,但是新闻媒体面对复杂的法律现象和社会现象时应该客观、准确、全面地进行分析,充分发挥媒体的价值和功能,协调媒体与受众的关系,从而为我国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牡丹江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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