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的说明——2015年10月3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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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及其资源确定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1996年5月15日第八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s entrusted by the 12th NPC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Protection Committee, I hereby give my opinion on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Resources in the Deep-sea Seabed (Draf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Draft”) As explained below.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promulgated in 1982 and ratified in 1994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nvention”), has defined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the” “territory”) and its resources as 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All rights of internal resources are exercised by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on behalf of all humanity. Eighth, May 15,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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