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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对银行业风险监管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或者原则中,巴塞尔协议监管要求最权威,最具有国际性。随着金融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金融创新的带来的各种金融产品多样化,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也在增多,由此对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也要随之变化以保证全球银行业的稳健经营。该文主要描述了巴塞尔协议Ⅲ的形成及其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风险监管;资本充足率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形成及内容
随着世界经济形式和金融环境发生巨大的变化,衍生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衍生金融产品市场更加复杂化,金融监管当局没能很好的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和监管,1988年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1996年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以及2004年的《新资本协议》,都不再满足监管的需要和理念,2008年的金融危机直接催生了巴塞尔协议Ⅲ的出现。
(一)金融危机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巴塞尔协议Ⅱ的系列修订,包括重点强化对压力测试模型和情景设计的精细化、新增风险计提模型的建立、操作风险计量模型的改进和流动性风险度量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监管体系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的具体细则还没有出台,但整体框架已在G20峰会上通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的重分类和重定义
过度的金融创新带来资本结构的复杂化和多样化,造成了对资本监管的漏洞,因此,对资本进行重新分类和定义成为必要。巴塞尔协议Ⅲ中,一级资本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对于非股份制银行业将建立合理的标准,确保这些银行持有与股份制银行一样的高质量的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工具仅能够在银行清算件下吸收损失,新的规定中简化了二级资本,并取消附属二级资本。最后取消了专门用于吸收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以确保吸收市场风险的资本与吸收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质量相同。
总体而言,新的监管资本结构更加简化,强化了一级资本无条件吸收损失的功能,并在此基础上,限制了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包含的资本工具的范围和标准。核心一级资本只包含普通股,剔除了原来所包含的优先股和创新型股权等。
2.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及过渡期安排
协议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还有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另外,协议维持资本充足率8%不变;但对资本充足率加资本缓冲要求在2019年以前从现在的8%逐步升至10.5%。最低普通股比例加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在2019年以前由目前的3.5%逐步升至7%。
(二)巴塞尔协议Ⅲ相关改革的目的
1.降低助周期性
助周期性一般是指监管标准或要求具有放大经济周期起伏的效果。无不管是巴塞尔协议Ⅰ还是巴塞尔协议Ⅱ,都没有规避或者防范助周期性,因为前两个协议中都将资本要求与风险资本相匹配,这就导致规制资本要求随着经济周期而波动,助长经济的繁荣或者加剧经济的衰退。欧盟的《拉罗西埃尔报告》和英国的《特纳报告》以及美国财政部发表的金融改革方案《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重构金融监管与规制》中都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巴塞尔协议Ⅲ中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便是相应的措施。
2.改革交易项目资本要求
在这场金融危机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的损失和增大的杠杆集中在交易项目中。前两个巴塞尔协议都没有考虑到相关风险并制定相应措施。巴塞尔协议Ⅲ中做了相应的规定:补充对交易项目采取的在险价值法(VaR);对于没有证券化的信用产品增加风险资本要求,涵盖违约风险和转移风险;对于证券化产品,要适用银行项目的资本要求。
3.加强对证券化风险的监管
在这场金融危机发生前,证券化被广泛地认为是重要的融资和分散风险的市场工具。但是,证券化并没有达到风险的分散,大量的损失不是发生在一直持有特殊目的机构的头寸或为其提供流动性便利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账户中。金融危机发生后,不少规制与监管机构提出建议,以期恢复对证券化市场的约束和信任,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要求证券化的发起者在其账户中保留相当数量的基本风险;(2)风险管理和合理谨慎;(3)再证券化的处置。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一)全球银行业面临较大的融资压力
由资本的重分类和重定义,加上最低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将会缓解许多银行资本虚高的现状,一些银行为了达到巴塞尔协议Ⅲ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不得不增加融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韦林克预测,全球银行业可能需要在未来筹集上千亿美元的新资金。
(二)欧洲银行业最受打击
巴塞尔协议Ⅲ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最大,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困难的国家和中小银行。为满足更高的资本金要求,爱尔兰银行业要么进市场融资,要么由国家财政增资,但由目前情况来看,不容乐观。除爱尔兰以外,希腊、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家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当前欧洲债务危机的阴云并未完全消除,股市尚未回暖,因此,欧洲银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增加资本金的难度可想而知。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的银行业影响不大
对中国来说,新的监管规定影响并不明显。中国银监会对国内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底线为11.5%,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为7%。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指出,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结构较好,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影响不大。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基于资本充足率的银行风险监管[J].武汉金融.2004,(11).
[2]韩龙.国际金融危机与新巴塞尔协议修改:动向与行动[J].法治研究,2010,(3).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风险监管;资本充足率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形成及内容
随着世界经济形式和金融环境发生巨大的变化,衍生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衍生金融产品市场更加复杂化,金融监管当局没能很好的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和监管,1988年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1996年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以及2004年的《新资本协议》,都不再满足监管的需要和理念,2008年的金融危机直接催生了巴塞尔协议Ⅲ的出现。
(一)金融危机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巴塞尔协议Ⅱ的系列修订,包括重点强化对压力测试模型和情景设计的精细化、新增风险计提模型的建立、操作风险计量模型的改进和流动性风险度量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监管体系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的具体细则还没有出台,但整体框架已在G20峰会上通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的重分类和重定义
过度的金融创新带来资本结构的复杂化和多样化,造成了对资本监管的漏洞,因此,对资本进行重新分类和定义成为必要。巴塞尔协议Ⅲ中,一级资本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对于非股份制银行业将建立合理的标准,确保这些银行持有与股份制银行一样的高质量的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工具仅能够在银行清算件下吸收损失,新的规定中简化了二级资本,并取消附属二级资本。最后取消了专门用于吸收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以确保吸收市场风险的资本与吸收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质量相同。
总体而言,新的监管资本结构更加简化,强化了一级资本无条件吸收损失的功能,并在此基础上,限制了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包含的资本工具的范围和标准。核心一级资本只包含普通股,剔除了原来所包含的优先股和创新型股权等。
2.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及过渡期安排
协议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还有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另外,协议维持资本充足率8%不变;但对资本充足率加资本缓冲要求在2019年以前从现在的8%逐步升至10.5%。最低普通股比例加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在2019年以前由目前的3.5%逐步升至7%。
(二)巴塞尔协议Ⅲ相关改革的目的
1.降低助周期性
助周期性一般是指监管标准或要求具有放大经济周期起伏的效果。无不管是巴塞尔协议Ⅰ还是巴塞尔协议Ⅱ,都没有规避或者防范助周期性,因为前两个协议中都将资本要求与风险资本相匹配,这就导致规制资本要求随着经济周期而波动,助长经济的繁荣或者加剧经济的衰退。欧盟的《拉罗西埃尔报告》和英国的《特纳报告》以及美国财政部发表的金融改革方案《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重构金融监管与规制》中都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巴塞尔协议Ⅲ中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便是相应的措施。
2.改革交易项目资本要求
在这场金融危机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的损失和增大的杠杆集中在交易项目中。前两个巴塞尔协议都没有考虑到相关风险并制定相应措施。巴塞尔协议Ⅲ中做了相应的规定:补充对交易项目采取的在险价值法(VaR);对于没有证券化的信用产品增加风险资本要求,涵盖违约风险和转移风险;对于证券化产品,要适用银行项目的资本要求。
3.加强对证券化风险的监管
在这场金融危机发生前,证券化被广泛地认为是重要的融资和分散风险的市场工具。但是,证券化并没有达到风险的分散,大量的损失不是发生在一直持有特殊目的机构的头寸或为其提供流动性便利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账户中。金融危机发生后,不少规制与监管机构提出建议,以期恢复对证券化市场的约束和信任,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要求证券化的发起者在其账户中保留相当数量的基本风险;(2)风险管理和合理谨慎;(3)再证券化的处置。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一)全球银行业面临较大的融资压力
由资本的重分类和重定义,加上最低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将会缓解许多银行资本虚高的现状,一些银行为了达到巴塞尔协议Ⅲ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不得不增加融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韦林克预测,全球银行业可能需要在未来筹集上千亿美元的新资金。
(二)欧洲银行业最受打击
巴塞尔协议Ⅲ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最大,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困难的国家和中小银行。为满足更高的资本金要求,爱尔兰银行业要么进市场融资,要么由国家财政增资,但由目前情况来看,不容乐观。除爱尔兰以外,希腊、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家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当前欧洲债务危机的阴云并未完全消除,股市尚未回暖,因此,欧洲银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增加资本金的难度可想而知。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的银行业影响不大
对中国来说,新的监管规定影响并不明显。中国银监会对国内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底线为11.5%,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为7%。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指出,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结构较好,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影响不大。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基于资本充足率的银行风险监管[J].武汉金融.2004,(11).
[2]韩龙.国际金融危机与新巴塞尔协议修改:动向与行动[J].法治研究,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