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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88)财税产字第043号、财政部(88)财税字第106号对纺织产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等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发出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试行增值税的产品出口退税执行时间提出询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凡属于上述试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出口产品尚未办理退税的,一律从1986年7月1日起按增值税税率计算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