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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001年11月22日以采伐其本人"油榨冲"自留山松树为由到县林业局申领了15立方米商品材采伐许可证,后因其山上林木较少,未向任何部门报告,便改变原采伐本人自留山林木决定,以800元、300元的价款分别购买本村村民雷某"高峰村"责任山松树30株、张某"官冲"责任山松树20株,采伐后加工成松原木12.405立方米,折活立木材积20.95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