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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存在着一种特殊情况,开发商前期融资过程中与债权人签订借贷合同,同时又签订买卖合同,多数情况下目的在于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规避法律对于流押条款的规定,但是全面否定以物抵债的支付效力,是否又会产生新的问题,本文从案例讨论以物抵债的购房者何时才能获得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