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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它的所有者通过法律、道德、秩序或其他形式而获得的有利地位。实证性权利既包括制度性的经验事物如国家和契约,也包括观念性的现实事物如自由和习惯。由于无论国家还是契约,自由还是习惯.都有其不能脱离先在的权利来谈论的局限,因此,权利的来源往往被追溯到具有逻辑先在性的东西那里。传统自然法理论把自然权利看作是实证权利的前提.现代人权理论则否认有脱离制度安排的抽象权利。从地位而不是从来源出发来理解人权,是现代人权概念区别于传统自然权利概念的最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