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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抵押期限,现行《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消灭”。在实际工作部门中,一些地方的房地产、国土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无视《担保法》第52条的明文规定,对于“抵押期限”有不同的操作和做法。如:有的登记机关内部规定:“抵押期限”即债务履行期限,表现在贷款业务上,贷款期限有多长。抵押期限就是多长,二者同时到期,一天也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