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犯罪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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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失地农民不断增加,失地农民在居住、观念、保障等方面尚与城市社会存在一定的断裂,同时失地农民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后无科学使用规划。这些特点易演化为违法犯罪问题,需通过多方治理的途径予以防控。
  【关键词】失地农民;犯罪;防控
  一、失地农民犯罪的现实表征与机理缘由
  (一)现实表征
  1.经济类犯罪不断增加
  一是纯经济类犯罪。失地农民涉及商业经营的刑事犯罪呈逐渐增多趋势,其中较为多发的主要是非法经营罪和合同诈骗罪。大量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由于文化层次偏低、工作技能缺乏,较难实现失地后的再就业,部分农民寄望于通过从事某些利润空间巨大的非法商业活动进行创收。此外,非法商业经营行为还给某些希望发财致富的失地农民提供了不利导向,从而导致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的发生。二是与经济有所关联的犯罪。在城镇化进程中出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干涉拆迁工程的犯罪行为。通过强行拆房、阻挠他人拆房、殴打拆房人员等方式,无理干涉拆迁工程,以达到驱赶外来拆房工程队、强占拆房权的目的,这类犯罪主要包括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
  2.妨害公务犯罪凸显
  城市化进程中建设步伐的快速与社会保障滞后、失地农民数量的快速增加与有效就业岗位的缺乏的矛盾一直存在,在此矛盾之下,失地农民从事无照违章运输、经营等活动,并且极易与前来进行处置的行政执法人员发生冲突的事件也频繁发生,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增多,也易引发群体性犯罪,因为群体本身能够为其需要的满足、个人目的实现创造条件,并由此产生对群体的归属感。①
  3.赌博犯罪持续高发
  赌博犯罪历来是失地农民犯罪的高发领域,部分失地农民用拆迁补偿款进行赌博的现象较为普遍,把大量拆迁补偿款投向赌场,意图靠投机一夜暴富,结果走上了犯罪道路。同时赌博极易引发其它类型的刑事犯罪,因赌博纠纷导致的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犯罪,或为归还赌债、继续参赌而进行抢劫、敲诈勒索、合同诈骗等犯罪。
  (二)机理缘由
  城市化的迅速推进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了部分农民的原有生活状态,打乱了长期以来的生产生活习惯和秩序,成为失地农民犯罪频发的深层次原因。
  1.住房结构的变更
  在城市化进程中,院落型向独居型住房结构的转变,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的过渡,农村在这种社会结构和利益深刻变革的时期,外部环境(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制度机制不断与现代社会接轨,但农村的社会关系、观念却仍停留在传统乡土社会层面,现代与传统出现裂隙,出现迪尔凯姆式的失范情形,②加剧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2.人际关系的变化
  城镇化的农村居民在思想上短期内难以适应城镇化的生活,在思想上存在落差和异化,以农村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处理城市里的人际关系,显得难以协调,由此导致邻里关系处理困难。著名农村问题专家贺雪峰将乡村治理中,农村自发自生的秩序以及农民自主的行动逻辑称之为“农村内生秩序”。③内生秩序的形成是是由传统农村社会关系网络决定的。费孝通这种网络关系称为“差序格局”。④城市生活的快节奏,也制约人际关系的重新建构。因此,在城镇中,人际关系,尤其是邻里关系变得陌生,人与人之间变得孤立。对外来威胁的敏感度降低,在出现受侵害事件,相互帮助的机率大大减小,导致犯罪发现率低,犯罪行为不能及时被察觉,增加了犯罪的机率。
  3.社会保障的滞后
  一是失地农民多半失地又失业,失业率与犯罪率呈正向相关,而犯罪率上升容易引起社会动荡。部分农民失业后急于寻求出路,从事经营行为不择手段,甚至采取非法手段,而政府并没有设立一个可以给失地农民以正确引导的机构或者组织。二是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与城市人口相比,绝大多数农民被排斥在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从长远来看,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依然得不到有效保障,这无疑成为了失地农民的心病,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隐患。
  4.社会管理的不足
  一是农村社会控制还需进一步加强。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犯罪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具有可控性,有一部分刑事案件是本来不必要发生的,即民转刑案件,如果基层组织能够及时掌握情况,积极调和,这类案件是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二是对于尚未拆迁安置的失地农民管理较为松散。部分农民的耕地已经被完全或部分征用,但村民自建住宅尚未拆迁,这部分农民多以房屋租金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政府对于此类房屋租赁的管理较为松散,基本以村民自我管理为主,部分村民为获取更高租金,对租客不做选择,以“价高者得”为租赁原则,这就方便了从事赌博等犯罪行为人。三是行政执法有待进一步改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长期以来被看做政府权威在民间的体现,强调的是单方面的强制型控制管理,执法者心理上的优越感容易引发执法方式上的粗暴。而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往往直接关系民众的身家利益,民众对此种行政权力强制性渗透的厌恶心理由来已久并日益严重,这就导致民众对抗行政执法行为的事件屡屡发生,此种行为一旦过于激烈,妨害公务案件就难以避免。
  二、失地农民犯罪的防控路径
  (一)基本政策支持——社会治安治理体系
  在有限公共财政能力约束之下,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公民三个方面的积极性,各方努力协作,共同预防或者打击刑事犯罪,选择最为有效、最为经济的方法来提供治安服务,形成人人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综合治理新格局。一是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政府部门应加强就业指导,为失地无业农民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劳动事务代理等服务;建立不同层次的就业培训体系,根据本地区用工的需求特点,为失地无业农民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和劳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甚至可以有针对性地组织劳务输出;支持自主创业,积极鼓励失地农民进行合法经营活动,对失地农民拆迁补偿款的投资使用进行正面引导等。二是构建农村综合性保障体系。以城市居民或者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制度为参考,逐步探索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作医疗制度等,并形成综合性的体系,以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在征地补偿款的处置上树立“保障优先于分配”的思想,有计划地把部分征地补偿款用于为农民购买养老、医疗保险,解决长远问题。搞好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通过改善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变村民为股民,并依托经济实体统一参保,逐步解决农村保障问题。三是加大政策法律宣教力度,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开展多层面、多角度的政策法律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与征地拆迁有关的政策、规章,全面提高拆迁地村社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同时,要针对赌博、非法经营、妨害公务等失地农民中多发的犯罪行为,选取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提高村民警惕性和防范意识。   (二)检察机关的作为——多方参与的角色定位
  检察机关必须做到与实际相结合,立足办案在参与多元化治理、城市社区管理、农村社会管理三个方面下功夫。
  1.参与多元化治理
  要搭建政府、司法、社会组织多位一体互动平台,丰富管理载体,齐心协力、共同治理。从前述对失地农民犯罪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失地农民犯罪问题的产生有诸多原因,牵涉诸多领域,这就需要在对其惩防治理体系建设中的责任主体联动发挥作用方能收获成效,而在整个防控工程中,司法机关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和部分,要做到系统性防控,还必须联手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加强配合,形成系统大防控格局。检察机关虽不是该防控格局的主角,但确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检察机关既不能越俎代庖,又不能失位缺位,要积极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之中。⑤检察机关参与多元治理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着眼基层、服务保障民生。通过办案发现基层社会管理环节存在问题,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切实解决引发失地农民犯罪的突出问题。二是突出办案、延伸检察职能。检察机关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办案,参与多元治理必须立足办案、依靠办案,通〖LL〗过依法办案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应当努力促进执法办案效果最优化,以“法律眼”冷静观察社会事务,洞悉每一起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的社会关系、利益与矛盾。⑥
  2.参与已过度为城市社区的社会管理
  主要包括:一是加大对涉及民生犯罪的打击力度,主要是对制贩地沟油、毒豆芽、染色馒头、醉酒驾驶、环境污染等关涉群众衣食住行的犯罪加大惩治力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的舒心、出行安全,生活能够安居乐业。二是加大对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提升办案质量,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合作,以维护我国金融安全。三是参与重点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察机关要立足办案,区分治安重点地区,科学配置检力,依托派驻检察室、社区检察室、检察工作室等派驻机构,加强与街镇综治部门、派出所、司法所的沟通合作,落实社会治安的网格化管理。
  3.参与农村社区的社会管理
  一是加强对涉农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盗伐滥伐林木等危害农业生产类的犯罪,对当前农村日益频发的非法占用农用地、农村环境污染犯罪联合公安机关开展重点整治行动,严禁乱圈乱占耕地。二是严查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严厉打击农村乡镇干部、村两委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贪贿类犯罪和重大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尤其是截留、挪用、私吞中央惠农、支农专项资金,以及在农村土地执法、宅基地分配、房屋建设、计划生育、农村合作医疗与养老保险中的职务犯罪行为,以确保中央的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三是设置检察工作室,建立定期巡回检察制度。以当前政府推行的农村并村工作和农村警务室建设为契机,在农村没有建立派驻检察室的村、镇建立检察工作室,并定期派员到检察工作室接受群众举报和反映情况,配合村两委、警务室开展农村治安防范工作,及时化解邻里纠纷,对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防止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
  注释:
  ①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4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79.
  ②迪尔凯姆认为在正常的社会里,道德、法律、社会规范等社会控制手段对社会成员的欲望产生限制、约束。但当社会社会变革,经济快速增长或衰退,将会导致社会旧有的控制手段崩溃,新的标准又未建立,使得社会监督削弱,社会成员的欲望得不到有效约束,造成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增长.参见王广聪.犯罪学中社会控制理论的回顾和展望[J].北京人民警官学院学报,2009(6):88.
  ③何雪峰.什么农村,什么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3.
  ④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6-30.
  ⑤洪冬英.社会管理创新与司法调解[N].人民法院报,2011-11-2.
  ⑥吴玉琦,徐安怀.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调查与思考[J].当代法学,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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