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贸经营权改革历程回眸

来源 :大经贸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uqinfe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广东省可以经营外贸进出口的企业寥若晨星,而今天,广东省共有66701家对外贸易的经营者。在飞速增长的背后,对进出口经营权的管理也经历了几度曲折。
  
  1979年7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和福建省委的报告,决定对两省的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从此,广东沐浴于对外开放的春风之中,广东企业在外贸经营权方面也获得了先走一步的发展。大致来说,从1979年中国改革开放至2006年,广东企业在外贸经营权方面所走过的路程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1979-1988年,打破垄断的阶段
  这一阶段,权力下放成为国家对外贸经营权改革的主旋律。原外经贸部相继出台有关政策:1979年,在广东、福建两省开始下放审批试点工作;1988年,将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到全国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及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此外,还对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始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试点工作。
  1979-1988年间,广东充分利用中央给予广东的“特殊政策、灵活措施”,提出了“对外更加开放、对内更加放宽、对下更加放权”的方针,在外贸经营权管理方面主要进行了一系列下放经营权、调整进出口主体结构并放开三类商品出口经营等探索。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广东省政府可以批准成立经营地方产品出口外贸公司、省内生产企业联合体和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联合设立的工贸公司。1985年,原广东省外经贸委根据原外经贸部制订的《关于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相应制定了《关于我省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审批机关和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主要条件是:省级外贸公司开业第一年的出口额不少于150万美元,且企业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第三年出口额应达到300万美元;市级公司为200万美元;县级公司为100万美元。审批机关是省人民政府,公司的经营范围则按照原省外经贸委审定的经营范围严格进行,除个别地方综合性外经贸公司以外,主要经营三类商品的出口贸易,而且本省批准成立的地方进出口企业只能从事本地区生产的商品出口,不得跨地区收购出口,国家规定的一、二类商品仍归口省专业外贸公司和个别综合性外经贸公司经营和协调管理。进口方面,国家管理的商品和省管商品归口省专业外贸公司对外订货或委托对口的专业外贸总公司对外订货,其他一般商品进口由各地市有关外贸专業支公司对外订货。
  1988年5月,国家将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权进一步下放,我省广州市和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经济开发区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有权审批自属的外贸公司,其批准的地方外贸公司只能经营本区内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如企业在省内跨区经营仍需报省政府批准,跨省经营需报原外经贸部批准。
  


  至此,广东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广东在13家专业外贸公司基础上,成立了一批地方性进出口公司,其中广东茂名石油工业公司、江门无线电三厂、广州绢麻纺织厂先后成为我省最早可以经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在这时期,中央有关部委的工贸类总公司也相继在广东建立了25家中央驻粤工贸公司。全省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由1979年的13家发展到1988年的1576家。占全国6000家的26%。仅1988年,广东就有687家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占全国当年新批获权企业的30%。
  这一时期,在新批准成立的公司中,出现了两个结构性变化:一是在当时经济落后的32个山区县成立了一批外贸公司,使每个山区县都拥有自己的进出口渠道,填补了它们没有外贸进出口公司的空白;二是注重发展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数量出现了较大增长,总数达到133家。
  
  1989-1991年,大规模治理整顿的阶段
  广东外贸经营对下放权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果在全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很多省市争先仿效。但由于一些地方不顾条件滥批滥放外贸经营权力,造成全国外贸秩序一度混乱。针对当时新成立的公司“过多过滥”所引起的“政企不分、官商不分、抬价抢购,削价倾销、牟取暴利”等问题,国务院1989年5月发出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通知》,原外经贸部先后三次派工作组到广东审查相关问题,从此至1991年,广东进入了清理整顿外贸公司时期。
  广东采取了相关措施,审定经营性公司的撤留标准是:省属公司第三年创汇达到300万美元,市属公司第三年创汇达到200万美元,县级公司第三年创汇达到100万美元的予以保留,否则撤销。后来广东结合实际情况,将标准适当放宽调整为:创汇额达标的年限从“第三年”调整为“三年中的任何一年”,对于山区县公司的创汇额标准也作适当的放宽。与此同时,原广东省外经贸委对保留的外经贸公司(包括生产企业)的出口经营范围也作了新的规定:专业外贸公司按各自专业性质经营二类商品;同意省外贸开发公司、外经发展公司、海外贸易公司、粤海进出口公司、东方进出口公司、广东(蛇口)进出口公司6家企业作为本省地方综合性公司,可以经营若干二类商品,但其下属分支机构只能经营三类商品;其他地方性外经贸公司经营三类商品;生产企业只能经营自产产品,同时,针对国家放开经营三类商品的情况,还允许每家公司(包括专业外贸公司)可经营5-7个三类商品的大类别。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那些原来已经营二类商品并投资或自已开发的产品的公司,或对于那些经营的三类商品后来被调整为二类商品的公司,也允许其继续经营。
  


  经过清理整顿之后,经原外经贸部审定,全国外经贸企业总数从近6000家减少到3800家,广东保留了1206家,占全国外经贸企业总数的31.7%。在长达两年的清理整顿时期,广东省政府没有审批成立新的外贸公司。后来,广东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被撤销后经整顿提高又符合条件的外贸公司又恢复其进出口经营权,但只限于在广东口岸范围内报关。
  这一时期,广东主要做法是:撤并了一些确实没有出口经营能力的企业,同时对各类外贸企业的出口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划分,实行了严格的限制,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广东进出口贸易秩序,保证了外贸经营承包制的顺利推进。
  
  90年代,建章立制、规范审批的阶段
  从1992年起至1999年,外贸体制按照党的十四大确定的“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方向继续发展,主要体现为在出口经营范围和经营主体方面加快改革和统一的步伐。
  1992年12月,国务院以国发[1992]69号文批转外经贸部《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对原出口管理体制作了较大改进,取消出口商品一、二、三类的分类管理,改为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等重要商品由国家组织有关公司统一联合经营,大部分商品放开经营,从而结束了长达10年之久的三类商品分级管理经营的模式。随后,原省外经贸委发出《关于对非国家管理的出口商品实行放开经营的通知》,明确指出原核定本省各类外贸企业的经营范围及出口商品目录已不适应出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定凡经国家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经贸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生产企业)经营除国家有特殊管理规定的商品外,其余商品一律放开经营,均不受经营范围及出口商品目录的限制。这标志着外贸流通企业可以自由地选择除国家特殊管理出口商品以外的所有商品作为自己的经营范围,从而打破了长期以来严格实行的专业分工经营的体制,这是进出口经营权管理的一次重大变化。
  


  在进出口经营主体审批管理方面,国家也加快了开放的步伐。1992年5月,国务院以国发[1992]30号文批转外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权有关意见》,审批的主要条件是: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生产企业、一般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非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分别要求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值在100万、200万和400万美元以上。审批程序是:逐级上报,经国务院生产办审查后送原外经贸部审核批复。企业经营的是自产产品。为了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进程,1993年10月,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联合以[1993]外经贸政发第504号文发布了《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对于连续两年委托出口科技产品年均创汇额大于或等于50万美元的科研院所也开始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
  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发展第三产业,1993年11月,国务院以国发[1993]76号文正式赋予商业、物资系统的企业外贸经营权的试点。审批条件其中规定:对于沿海地区物资、商业批发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分别要求其年进出口额(试点初期,可以其销售额作为参照)在10亿和3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出口额不低于上述进出口额的1/3。审批程序是:逐级上报,经原内贸部初审后报原国家经贸委审查,再送原外经贸部审核批复。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一致,但原则上不经营使用中央外汇进口的国家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
  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1999年1月1日,国家开始施行《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放开私营生产企业和私营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审批条件是:1.申请单位的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2.私营企业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要求分别在3000万元和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审批程序是:逐级上报,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原外经贸部审批。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经营本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料的进口业务。“广东金阳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我省第一家经原外经贸部批准的私营进出口企业。
  在这一阶段,对外贸经营权的管理基本进入了全国统一政策时期,广东从1995年后基本上停止了新的外经贸公司的审批,所有获得进出口权的企业均需按照原外经贸部规定的程序报批。截至1999年,广东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已达3534家,占全国外贸企业总数的12.0%,广东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在全国中所占的比例明显减少。
  
  90年代末期至2004年6月,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的阶段
  在1996年试点的基础上,1997年1月原外经贸部发出《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确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在内的五个经济特区正式实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1999年1月1日,国家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原国家经贸委、计委、统计局、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六部委审定认证的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备案登记制,而且备案机关下放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经营范围限定于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生产所需的设备、零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经营国家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仍需上报审批。
  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出口经营权的改革进入了全新的阶段,进出口权审批制从2001年7月正式进入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制和核准制分类管理。
  其中生產企业(含科研院所)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制。备案条件是:企业经工商部门注册且注册资本(金)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研院所、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依法纳税,企业负责人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我省登记机关有省外经贸厅、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局。
  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实行的是核准制,核准条件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具备法人资格;2.正常营业一年并依法纳税,通过工商、税务年检;3.注册资本(金)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法人代表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准机关是原外经贸部。
  从以上条件看,无论是备案还是核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门槛仍然较高。为了使更多企业获得进军国际市场的入门券,2003年5月,广东省外经贸厅根据省政府召开的扶持广东民营进出口企业发展工作协调会精神,利用在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方面的自主权限,调整了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注册资金标准:即“珠三角”地区为100万元人民币,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为50万元人民币。同年9月1日商务部以商贸发[2003]254号文正式调低了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注册资本金的条件,生产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从300万元降为50万元人民币,外贸流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从500万元降至100万元人民币。这一次的政策调整,大大地释放了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活力。截至2004年6月底,全省拥有进出口资格的内资企业达到24240家,占全国外贸企业比例回升到18%,其中私营企业19638家。
  这一时期,国家对外贸经营权实行了渐进式的“松绑”,这为外贸增添了大批生力军,有效地促进了外经贸发展。
  
  2004年7月1日至今,实行备案登记制阶段
  2004年7月1日新《对外贸易法》开始实施,作为配套文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也正式施行。新政策明显变化之处:一是将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许可制改为备案登记制;二是将外贸经营主体范围扩大到个人(非自然人),即凡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依照规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后均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经营范围已没有生产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之分,而是统一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全国可以办理备案登记的第一批机关就有48个,我省占了5个:省外经贸厅和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局。2005年7月商务部增加了59个地级市外经贸局作为第二批授权备案登记机关,我省佛山、东莞、惠州、中山、江门、潮州、梅州、揭阳、茂名、肇庆、韶关11个市外经贸局榜上有名,这是除经济特区以外,国家第一次将外贸经营权受理机关下放到地级市。2006年10月商务部又公布了46个地级市外经贸局作为第三批备案登记机关,我省湛江、清远、汕尾、阳江、云浮和河源6个市外经贸局入围。经过业务培训,2007年1月,我省所有地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业务全面运作。
  这一时期,是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的时期,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许可制正式改为备案制,删除了关于外贸经营资格的条件要求,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外贸经营管理制度史上划时代的变化。至2006年12月31日,我省共有66701家对外贸易经营者,其中个体工商户4970家。全省对外贸易经营者数量占全国总数299979的22.23%,比例明显回升。在这一时期,我省对外贸易经营者新增了42461家,是2004年6月以前历年进出口企业累计家数的1.75倍。
  总之,广东企业外贸经营权的历程基本上遵循着这么一个路径:受理机关从上到下,程序从繁到简,条件从严到松,经营范围从窄到宽,最后形成外贸队伍“千军万马”的大经贸格局。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多,但只有到了第五阶段,才真正实现了外贸经营管理与国际接轨,所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在公正透明的政策环境下公平竞争,至此,在广东企业外贸经营权史上也可以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其他文献
介绍了一、二次风风速在线监测装置在三台电厂#3锅炉的应用,通过锅炉运行中的一、二次风速、风压、一次风温等的实时在线监测和故障诊断,提高锅炉运行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经济效
韶关检验检疫局为配合市委市政府做好“双转移”工作,成立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做好韶关辖区产业转移和集聚升级的调查摸底工作,找准推进“双转移”工作切入点;整合
近10年来,广东经济保持稳定高速的增长,已成为世界制造业基地和跨国采购中心。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推进,为内地泛珠三角与东盟贸易及投资双向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从内地泛珠九省区与东盟的贸易发展态势看,近年来广东正逐步成为内地泛珠与东盟货物贸易的转运中心。  据广州海关统计,2006年1至11月,内地泛珠九省区经广东口岸对东盟出口货物135.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同)大幅增长29.1%:经广东口
干细胞是一类具有自我更新能力和多向分化增殖潜能的原始细胞,根据干细胞的来源及分化潜能,可将干细胞分为胚胎干细胞和成体干细胞,肿瘤细胞无限增殖特性与干细胞相似,肿瘤可能通
目的观察重症急性胰腺炎(SAP)大鼠脑内脑红蛋白(Ngb)的表达水平变化。方法应用4%和0.5%的牛磺胆酸钠(sodium taurocholate,STC)溶液诱导大鼠重症急性胰腺炎(SAP)和轻症急性胰腺炎(MAP)模型
【正】电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电力工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长期以来大多控制的外观质量,忽视安全、防火等方面的有效质量预控、过程控制、质量检验。随着科技发展、观念的更
外资企业在华20多年深耕细种,于中国逐渐开放的不同领域中寻求财富,超国民待遇如影随形,让“超级大国民”们不亦乐乎。
目的构建携带大鼠HGF基因的慢病毒载体,并观察慢病毒对体外分选的β2m-/Thy-1+BDLSCs转染效果及影响。方法采用RT-PCR法从大鼠肝脏中提取HGF基因,并将其克隆到穿梭质粒TG006,
分析目前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的优点与不足,提出用严格、合理的计算方法去确定正确的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
Wilson病是一种罕见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性铜代谢障碍性疾病。临床症状复杂多样,常见的有肝损害及神经系统病变,而以非结合胆红素增高为主要表现的罕见。诊断上需综合考虑临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