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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很有建立的必要。但我们还必须结合我国的特点进行科学的设计,因此加强有关公益诉讼的立法是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的首要方面。我们应将有关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的立法列入立法规划,特别要注重有关公益诉讼的程序法建设。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依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的一项法律制度。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把诉讼分成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近现代,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垄断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部门、垄断集团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挑战公共利益,这使得保护公共利益成为公众的迫切需要,为公共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案例增多,促进了现代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现代公益诉讼针对的不是私人的事,而是社会公共利益,原告与被告之间从形式上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它的诉讼标的是公共利益,所以,公益诉讼既不是因私诉讼,也不是国家公诉。公益诉讼可以是因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也可以是因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也可以是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现代公益诉讼对公共政策的正确制定和合理实施,对违反法律而破坏公共利益行为的防止、制止和追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它体现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我国正逐步开始尝试公益诉讼制度,但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常常遇到困境。例如河北的一個律师,因为春运火车票涨价,提起的诉讼;东南大学老师,因为紫金山上建造观景台,提起的诉讼;还有杭州市民起诉杭州规划局允许风景区内建造老年大学,破坏西湖风貌的诉讼等;这些案子,要么法院裁决不受理原告的起诉,要么虽然受理了,但仍以原告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原因而宣告原告败诉。这种在公共利益维护上司法的软弱无力,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制度在公益诉讼领域中的一个缺陷。
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现代公益诉讼制度,这是因为:首先,我国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行使管理国家的事务,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业的权利,所以,法律应该赋予和保障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其次,我国是一个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及时防止、制止和制裁私有制侵蚀公有制,维护公有制权益,同时保障私有制经济合法经营和发展,公益诉讼是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第三,我国是议行合一,公共权力相对集中统一的国家,更需要以公民的权利制约、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从而预防和制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公益诉讼在其中可以发挥重要的用权利制约和监督权力的作用;再次,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尚未健全和完善,特别是社会公众监督制度更不完善,公益诉讼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有必要健全和完善。
公益诉讼在保护公共利益,包括国有资源和公共环境的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社会公平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近年来我们的一些人大代表和民众都呼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很有建立的必要。但我们还必须结合我国的特点进行科学的设计,因此加强有关公益诉讼的立法是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的首要方面。我们应将有关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的立法列入立法规划,特别要注重有关公益诉讼的程序法建设。在我国,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实体法有较详细明确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等等,但程序法上面的空白,导致实体法无所适从。我们的原则是既要保证广大公民公益诉讼权利,又要避免滥诉,以保证我国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需要逐步开展,以保证公益诉讼的质量和健康发展,现阶段可就环境保护、国有资产保护等方面进行公益诉讼,待积累经验以后,可逐步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乃至扩大至整个公共领域。
由于公益诉讼涉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它需要法院和法官具有正确理解法律,把握整体社会关系,公正、及时处理案件的水平和能力。因此,加强法官的队伍建设,提升法院审理案件能力,也是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
编辑:杜靖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依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的一项法律制度。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把诉讼分成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近现代,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垄断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部门、垄断集团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挑战公共利益,这使得保护公共利益成为公众的迫切需要,为公共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案例增多,促进了现代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现代公益诉讼针对的不是私人的事,而是社会公共利益,原告与被告之间从形式上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它的诉讼标的是公共利益,所以,公益诉讼既不是因私诉讼,也不是国家公诉。公益诉讼可以是因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也可以是因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也可以是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现代公益诉讼对公共政策的正确制定和合理实施,对违反法律而破坏公共利益行为的防止、制止和追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它体现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我国正逐步开始尝试公益诉讼制度,但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常常遇到困境。例如河北的一個律师,因为春运火车票涨价,提起的诉讼;东南大学老师,因为紫金山上建造观景台,提起的诉讼;还有杭州市民起诉杭州规划局允许风景区内建造老年大学,破坏西湖风貌的诉讼等;这些案子,要么法院裁决不受理原告的起诉,要么虽然受理了,但仍以原告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原因而宣告原告败诉。这种在公共利益维护上司法的软弱无力,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制度在公益诉讼领域中的一个缺陷。
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现代公益诉讼制度,这是因为:首先,我国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行使管理国家的事务,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业的权利,所以,法律应该赋予和保障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其次,我国是一个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及时防止、制止和制裁私有制侵蚀公有制,维护公有制权益,同时保障私有制经济合法经营和发展,公益诉讼是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第三,我国是议行合一,公共权力相对集中统一的国家,更需要以公民的权利制约、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从而预防和制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公益诉讼在其中可以发挥重要的用权利制约和监督权力的作用;再次,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尚未健全和完善,特别是社会公众监督制度更不完善,公益诉讼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有必要健全和完善。
公益诉讼在保护公共利益,包括国有资源和公共环境的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社会公平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近年来我们的一些人大代表和民众都呼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很有建立的必要。但我们还必须结合我国的特点进行科学的设计,因此加强有关公益诉讼的立法是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的首要方面。我们应将有关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的立法列入立法规划,特别要注重有关公益诉讼的程序法建设。在我国,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实体法有较详细明确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等等,但程序法上面的空白,导致实体法无所适从。我们的原则是既要保证广大公民公益诉讼权利,又要避免滥诉,以保证我国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需要逐步开展,以保证公益诉讼的质量和健康发展,现阶段可就环境保护、国有资产保护等方面进行公益诉讼,待积累经验以后,可逐步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乃至扩大至整个公共领域。
由于公益诉讼涉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它需要法院和法官具有正确理解法律,把握整体社会关系,公正、及时处理案件的水平和能力。因此,加强法官的队伍建设,提升法院审理案件能力,也是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
编辑:杜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