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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一体化本就是法治的产物,蕴含着重要的法治意义,这是不言而喻的。而这种意义体现在,检察一体化不仅强化了司法权之间的制衡,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而且还为人权保障开辟了制度通道,是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正是这种意义的客观存在,使检察一体化成为全球绝大多数国家检察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这对于我国当下进行的检察一体化改革也具有基底意义,即检察一体化的"变"与"不变"都应该以法治的制度诉求为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