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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碳关税作为环境保护背景下产生的税种,具有历史必然性。对于它的产生,我们要予以重视。作为新生的关税,最重要的是对其有深刻的认识。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排除其后天带来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枷锁,被广大发达国家加以利用,从而不利于自由贸易的开展,但其存在的对环境的保护是不可质疑的。
【关键词】碳关税;贸易;环境保护;可行性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政治文化多元化的今天,各个国家和地区经济联系持续加强,贸易总额不断增加。但是,由此而来的贸易摩擦愈来愈多,新的贸易保护趋势有所抬头,贸易壁垒沉渣泛起。近年来,“碳关税”一词被多个国家在不同的场合提出,已为世界广泛关注与研究。
一、“碳关税”问题的提出
1.“碳关税”概述。“碳关税”是一种特殊的关税政策。“碳关税”的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指对进口的高耗能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高耗能产品往往是排放密集型产品,因为其在生产过程中要消耗很多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生二氧化碳。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碳排放关税的最初目的是欧盟国家希望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特别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时,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遭受的不公平竞争。
2.“碳关税”具有双重属性。首先“碳关税”具有关税属性。关税是国家海关对进出口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征收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由此可见,“碳关税”的属性明显符合这一定义。虽然其尚未开征,征收的标准也尚未依一,但征收的对象肯定是进出口商品。虽然当前“碳关税”并未收入关税目录,不在商品分类目录之内,征收程序也不一致,但在实质上并不能否认碳关税和关税本质上的一致性。目前法国和美国提出的“碳关税”在某种意义上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体现。而关税的征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调节进出口,使得进口的商品不至于严重威胁到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所以纵然“碳关税”和普通关税是有所区别的,但其关税的属性是不容置疑的。其次,“碳关税”有环保属性。早在2006年11月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第12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法国前总理多米尼克·德维尔潘就提议对没有签署相关气候变化国际公约的国家的工业产品出口征收额外关税。这里的额外关税可以说就是今天所说的“碳关税”。原则上提出“碳关税”的出发点其实是应对全球变暖问题,尤其是越来越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问题。众所周知,大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造成全球气候变暖。因此,与传统的关税措施不同,“碳关税”不仅保护征收国的经济利益,还具备保护环境的功能,控制碳排放量是“碳关税”存在的意义所在。
二、我国在“碳关税”问题上的态度
(1)我国的公开表态及我国抵制“碳关税”的原因。自从碳关税提出以来,我国政府即持反对意见。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姚坚指出,中方对此(征收碳关税)坚决反对。各方媒体也是对碳关税狂轰滥炸。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对外贸易在世界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现实是我国的产业结构仍然不尽合理,出口产品大多数属于低端的高耗能的产品。中国是当前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出口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提出开征“碳关税”的国家主要是欧美发达国家,而中国对美欧国家出口的商品集中于能耗高或劳动密集型产品且数量巨大。多年来,中国对美国、欧盟出口的商品仍以各类机电、家具玩具、纺织品及原料为主,占中国对欧盟、美国出口总额的比重极高,这些出口产品大多是高耗能且高含碳却低附加值的產品,极易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我国的产品成本将因某些国家单方面开征碳关税而成本提高,竞争优势受到很大的削弱。根据世行研究“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可能将面临达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可见,“碳关税”的开征对中国而言是极其不利的。无标准无差别的“碳关税”征收将使各国采取各种措施来应对碳关税,国际贸易秩序可能因此产生混乱,国际贸易的和平环境将受到影响。在外贸依赖严重的现状下,国际市场环境的破坏势必导致我国贸易顺差的减少,同时可能使国内建设遭遇阴霾。外贸经济的发展不能为国内产业的发展提供国际市场,出现相当数量的国内企业倒闭破产的话,那么失业等社会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若国内实体经济遭到冲击波及整个产业链,对国民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十分巨大。(2)我国在“碳关税”问题上的行动。从国内立法上看,中国在环境方面尤其是关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的立法是极不完善的。当前可以使用的相关立法仅《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而这些法的内容比较笼统,欠缺可操作性,无法满足我国对环境方面的管理及应对“碳关税”变化。
三、征收碳关税的必要性
1.征收碳关税与我国有利。(1)借力打力,通过外部压力形成内部动力。美欧热衷于碳关税,目的是抢占碳关税制定的主动权。而中国在碳关税问题上未必要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完全忽略自身的主动性。碳关税既是新的贸易壁垒压力,也是中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外部动力。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努力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走科学发展的道路。“碳关税”固然有打压中国贸易空间的意图,但也可成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外部压力。高投入、高消耗必然带来高污染和低效益,中国现在经济增长成本高于世界平均水平25%。低碳发展是中国发展的内在需要。虽然碳关税的开征对中国外贸的消极影响比较明显,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在看到其带来的消极影响的同时对其积极影响也要予以正确认识与肯定。当前,我国正处在对外开放和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当前也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主题。虽然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做到国民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迅速转型,但是也不能因为时间长、工作量大就拒绝转型。国家要充分认识到碳关税可能带来的影响,积极的采取措施,通过法律和政策引导经济发展,具体通过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引导和控制相结合,从而为企业发展转型升级提供良好的环境,通过出口退税和补贴等一系列措施努力优化出口结构,使得我国出口在面对碳关税的开征时应对自如。面对碳关税开征的可能,国内企业要想有好的出路,就必须从自身做起,通过引进技术或科技创新,减少产品的能耗和污染,或者转行投入到第三产业或高技术环保产业。这样,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个体层面,将为经济的优化升级提供巨大的动力支持,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将得以改善。(2)以低成本发展新兴部门,同时营造和谐的外部环境,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实际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投资比人们的想象要小得多。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报告,各国大概只需要将年平均GDP的0.12%投入到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行动中,人类即可从2015年起遏制全球变暖趋势。中国有能力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也完全有能力进行长期投资。发展低碳经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中国现在通过短期的税费代价,未来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生物能源市场、清洁能源市场、碳交易市场、环保技术市场、低碳经济体系、低碳制成品出口国和低碳技术创新体系之一。比较中国政府出台的“新能源发展规划”和奥巴马政府“新能源计划”的“技术差距”,中美之间的差距微乎其微。针对美国打“碳关税牌”,我们完全有理由打“中美清洁能源技术合作牌”,这不仅可以改变我国的国际形象、同时彰显负责任大国意义,也可借势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还可加速培养发展自己的低碳经济。 2.碳关税征收的实体环境和隐性环境已经形成。从1992年签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1997年签署《京都议定书》,再到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低碳经济逐渐步入历史舞台。就具体行动来讲,欧盟已把低碳经济作为未来发展方向;美国国会已通过了《限量及交易法案》及《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日本也承诺,到2050年减排60%~80%,并建立核证减排量交易市场;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已制定有关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和计划。虽然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利益驱动国家行为,但低碳化已然成为世界经济的大势。鉴于哥本哈根气候会议的结果,2009年12月22日,欧盟各国环境部长在布鲁塞尔召开会议,很多欧盟国家部长均认为碳关税将是最终的选择。这里可以看出,欧盟对碳关税的开征是相当重视的,碳关税不再是仅仅停留在可征可不征的阶段,它的征收已是大势所趋,只是时间问题。
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节能减排取得重要进展。全国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0.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累计分别下降8.95%和6.61%。最近,我国也已经开始着手研究环境税费改革问题。今后我国政府在推进“节能减排”方面,也会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比如采取“碳税”的模式。英国从2001年开始,所有工业、商业和公共部门都要缴纳气候税,依据其煤炭、油气及电能等高碳能源的使用量来计征,如果使用生物能源、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则可获得税收减免。针对美国等国要开征的碳关税,我国可以采取国际法领域的对等原则。也就是我国也研究、开征碳关税,这里的碳关税是针对那些对我国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国家,而不是所有国家。碳关税的这一部分收入可以补贴国内的相关企业。碳关税作为环境保护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共同产物,要认清其根本性质。通过完善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对碳关税标准和相关国际准则加以研究,政府和企业都要加强学习研究,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四、碳关税不应成为众矢之的
碳关税的提出有其特定背景,其操作有可行性。保护环境,开征碳关税是大势所趋,我国要积极应对。碳关税作为环境保护背景下产生的税种,具有历史必然性。对于它的产生,我们要予以重视。作为新生的关税,最重要的是对其有深刻的认识。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排除其后天带来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枷锁,被广大发达国家加以利用,从而不利于自由贸易的开展,但其存在的对环境的保护是不可质疑的。
当然,我国制造业的历史才三十年,和我国工业化进程相当,一下子全面推行严格的碳减排制度,达到欧美的水平,还不现实,还面临诸多挑战,这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对可能出现的如此不利的局面,我国政府和企业应积极应对,不能对其开征持侥幸心理。要积极发挥自己贸易大国的地位,掌握碳关税交涉的主动权,联合相关国家采取有效的措施,通过世贸组织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这样的平台,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于碳关税的应对措施要有理、有力、有节。
笔者期待中国能够正视碳关税开征这一时代命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被动为主动,减少可能带来的损失,扭转不利处境。同时笔者相信,充分认识到碳关税的法律性质,深刻了解可能带来的影响,有效采取行动,一定可以在碳关税开征的时代背景下开创一片新天地,我国的外贸产业也将更加蓬勃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唐颖侠.《国际气候变化条约的遵守机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
[2]何茂春.《中国入世承诺要点及政策法律的调整》.中国物资出版社,2002
[3]陈洁民.碳关税:国际贸易新热点.中国经贸导刊.2010
[4]制作产品碳足迹标签的作用和意义[J].中国碳交易网.2012
[5]李静云.碳关税重压下的中国战略[J].环境经济.2009
[6]郑桂环.《中国进出口贸易分析及预测》.科学出版社,2010
项目基金:本文系武昌工学院学生校级立项课题“中外碳关税差异及改革”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碳关税;贸易;环境保护;可行性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政治文化多元化的今天,各个国家和地区经济联系持续加强,贸易总额不断增加。但是,由此而来的贸易摩擦愈来愈多,新的贸易保护趋势有所抬头,贸易壁垒沉渣泛起。近年来,“碳关税”一词被多个国家在不同的场合提出,已为世界广泛关注与研究。
一、“碳关税”问题的提出
1.“碳关税”概述。“碳关税”是一种特殊的关税政策。“碳关税”的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指对进口的高耗能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高耗能产品往往是排放密集型产品,因为其在生产过程中要消耗很多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生二氧化碳。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碳排放关税的最初目的是欧盟国家希望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特别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时,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遭受的不公平竞争。
2.“碳关税”具有双重属性。首先“碳关税”具有关税属性。关税是国家海关对进出口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征收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由此可见,“碳关税”的属性明显符合这一定义。虽然其尚未开征,征收的标准也尚未依一,但征收的对象肯定是进出口商品。虽然当前“碳关税”并未收入关税目录,不在商品分类目录之内,征收程序也不一致,但在实质上并不能否认碳关税和关税本质上的一致性。目前法国和美国提出的“碳关税”在某种意义上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体现。而关税的征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调节进出口,使得进口的商品不至于严重威胁到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所以纵然“碳关税”和普通关税是有所区别的,但其关税的属性是不容置疑的。其次,“碳关税”有环保属性。早在2006年11月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第12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法国前总理多米尼克·德维尔潘就提议对没有签署相关气候变化国际公约的国家的工业产品出口征收额外关税。这里的额外关税可以说就是今天所说的“碳关税”。原则上提出“碳关税”的出发点其实是应对全球变暖问题,尤其是越来越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问题。众所周知,大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造成全球气候变暖。因此,与传统的关税措施不同,“碳关税”不仅保护征收国的经济利益,还具备保护环境的功能,控制碳排放量是“碳关税”存在的意义所在。
二、我国在“碳关税”问题上的态度
(1)我国的公开表态及我国抵制“碳关税”的原因。自从碳关税提出以来,我国政府即持反对意见。中国商务部发言人姚坚指出,中方对此(征收碳关税)坚决反对。各方媒体也是对碳关税狂轰滥炸。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对外贸易在世界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现实是我国的产业结构仍然不尽合理,出口产品大多数属于低端的高耗能的产品。中国是当前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出口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提出开征“碳关税”的国家主要是欧美发达国家,而中国对美欧国家出口的商品集中于能耗高或劳动密集型产品且数量巨大。多年来,中国对美国、欧盟出口的商品仍以各类机电、家具玩具、纺织品及原料为主,占中国对欧盟、美国出口总额的比重极高,这些出口产品大多是高耗能且高含碳却低附加值的產品,极易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我国的产品成本将因某些国家单方面开征碳关税而成本提高,竞争优势受到很大的削弱。根据世行研究“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可能将面临达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可见,“碳关税”的开征对中国而言是极其不利的。无标准无差别的“碳关税”征收将使各国采取各种措施来应对碳关税,国际贸易秩序可能因此产生混乱,国际贸易的和平环境将受到影响。在外贸依赖严重的现状下,国际市场环境的破坏势必导致我国贸易顺差的减少,同时可能使国内建设遭遇阴霾。外贸经济的发展不能为国内产业的发展提供国际市场,出现相当数量的国内企业倒闭破产的话,那么失业等社会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若国内实体经济遭到冲击波及整个产业链,对国民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十分巨大。(2)我国在“碳关税”问题上的行动。从国内立法上看,中国在环境方面尤其是关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的立法是极不完善的。当前可以使用的相关立法仅《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而这些法的内容比较笼统,欠缺可操作性,无法满足我国对环境方面的管理及应对“碳关税”变化。
三、征收碳关税的必要性
1.征收碳关税与我国有利。(1)借力打力,通过外部压力形成内部动力。美欧热衷于碳关税,目的是抢占碳关税制定的主动权。而中国在碳关税问题上未必要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完全忽略自身的主动性。碳关税既是新的贸易壁垒压力,也是中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外部动力。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努力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走科学发展的道路。“碳关税”固然有打压中国贸易空间的意图,但也可成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外部压力。高投入、高消耗必然带来高污染和低效益,中国现在经济增长成本高于世界平均水平25%。低碳发展是中国发展的内在需要。虽然碳关税的开征对中国外贸的消极影响比较明显,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在看到其带来的消极影响的同时对其积极影响也要予以正确认识与肯定。当前,我国正处在对外开放和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当前也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主题。虽然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做到国民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迅速转型,但是也不能因为时间长、工作量大就拒绝转型。国家要充分认识到碳关税可能带来的影响,积极的采取措施,通过法律和政策引导经济发展,具体通过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引导和控制相结合,从而为企业发展转型升级提供良好的环境,通过出口退税和补贴等一系列措施努力优化出口结构,使得我国出口在面对碳关税的开征时应对自如。面对碳关税开征的可能,国内企业要想有好的出路,就必须从自身做起,通过引进技术或科技创新,减少产品的能耗和污染,或者转行投入到第三产业或高技术环保产业。这样,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个体层面,将为经济的优化升级提供巨大的动力支持,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将得以改善。(2)以低成本发展新兴部门,同时营造和谐的外部环境,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实际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投资比人们的想象要小得多。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报告,各国大概只需要将年平均GDP的0.12%投入到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行动中,人类即可从2015年起遏制全球变暖趋势。中国有能力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也完全有能力进行长期投资。发展低碳经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中国现在通过短期的税费代价,未来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生物能源市场、清洁能源市场、碳交易市场、环保技术市场、低碳经济体系、低碳制成品出口国和低碳技术创新体系之一。比较中国政府出台的“新能源发展规划”和奥巴马政府“新能源计划”的“技术差距”,中美之间的差距微乎其微。针对美国打“碳关税牌”,我们完全有理由打“中美清洁能源技术合作牌”,这不仅可以改变我国的国际形象、同时彰显负责任大国意义,也可借势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还可加速培养发展自己的低碳经济。 2.碳关税征收的实体环境和隐性环境已经形成。从1992年签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1997年签署《京都议定书》,再到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低碳经济逐渐步入历史舞台。就具体行动来讲,欧盟已把低碳经济作为未来发展方向;美国国会已通过了《限量及交易法案》及《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日本也承诺,到2050年减排60%~80%,并建立核证减排量交易市场;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已制定有关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和计划。虽然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利益驱动国家行为,但低碳化已然成为世界经济的大势。鉴于哥本哈根气候会议的结果,2009年12月22日,欧盟各国环境部长在布鲁塞尔召开会议,很多欧盟国家部长均认为碳关税将是最终的选择。这里可以看出,欧盟对碳关税的开征是相当重视的,碳关税不再是仅仅停留在可征可不征的阶段,它的征收已是大势所趋,只是时间问题。
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节能减排取得重要进展。全国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0.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累计分别下降8.95%和6.61%。最近,我国也已经开始着手研究环境税费改革问题。今后我国政府在推进“节能减排”方面,也会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比如采取“碳税”的模式。英国从2001年开始,所有工业、商业和公共部门都要缴纳气候税,依据其煤炭、油气及电能等高碳能源的使用量来计征,如果使用生物能源、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则可获得税收减免。针对美国等国要开征的碳关税,我国可以采取国际法领域的对等原则。也就是我国也研究、开征碳关税,这里的碳关税是针对那些对我国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国家,而不是所有国家。碳关税的这一部分收入可以补贴国内的相关企业。碳关税作为环境保护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共同产物,要认清其根本性质。通过完善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对碳关税标准和相关国际准则加以研究,政府和企业都要加强学习研究,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四、碳关税不应成为众矢之的
碳关税的提出有其特定背景,其操作有可行性。保护环境,开征碳关税是大势所趋,我国要积极应对。碳关税作为环境保护背景下产生的税种,具有历史必然性。对于它的产生,我们要予以重视。作为新生的关税,最重要的是对其有深刻的认识。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排除其后天带来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枷锁,被广大发达国家加以利用,从而不利于自由贸易的开展,但其存在的对环境的保护是不可质疑的。
当然,我国制造业的历史才三十年,和我国工业化进程相当,一下子全面推行严格的碳减排制度,达到欧美的水平,还不现实,还面临诸多挑战,这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对可能出现的如此不利的局面,我国政府和企业应积极应对,不能对其开征持侥幸心理。要积极发挥自己贸易大国的地位,掌握碳关税交涉的主动权,联合相关国家采取有效的措施,通过世贸组织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这样的平台,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于碳关税的应对措施要有理、有力、有节。
笔者期待中国能够正视碳关税开征这一时代命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被动为主动,减少可能带来的损失,扭转不利处境。同时笔者相信,充分认识到碳关税的法律性质,深刻了解可能带来的影响,有效采取行动,一定可以在碳关税开征的时代背景下开创一片新天地,我国的外贸产业也将更加蓬勃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唐颖侠.《国际气候变化条约的遵守机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
[2]何茂春.《中国入世承诺要点及政策法律的调整》.中国物资出版社,2002
[3]陈洁民.碳关税:国际贸易新热点.中国经贸导刊.2010
[4]制作产品碳足迹标签的作用和意义[J].中国碳交易网.2012
[5]李静云.碳关税重压下的中国战略[J].环境经济.2009
[6]郑桂环.《中国进出口贸易分析及预测》.科学出版社,2010
项目基金:本文系武昌工学院学生校级立项课题“中外碳关税差异及改革”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