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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动物防疫法>的执法主体,在体制上至今尚未规范和理顺,使其作为法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受到影响,同时也影响了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笔者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简要阐述,以供广大读者参考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