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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调整,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新的政策规定时,如何计征白酒类产品消费税,笔者结合酒类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政策规定的计税方法谈点意见。 一、按照调整后的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规定的计税办法,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停止执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