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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山西省境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和对现有建筑进行改造的工程,省市有关部门都要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和监督管理,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单位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和个人建筑节能设计资格专用章。单位节能章和个人资格章是对从事建筑节能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质量监控的有效凭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刻制、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