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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许多社会矛盾的解决依赖行政手段,老百姓信访不信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腐败。本文试图对司法腐败现象就其危害、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
司法腐败;司法公正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形成对司法的尊重和信仰,那么最终只能走向人治社会,法治社会也不会实现。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现期,许多社会矛盾的解决依赖行政手段,老百姓信访不信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腐败。本文试图对司法腐败现象就其危害、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
1 司法腐败的特征
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讲话中指出:“历史事实证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它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有问题,何以治人”什么是司法腐败,笔者认为:所谓腐败,其原义是指腐烂变质。现泛指人的思想陈旧和行为的堕落。由此可知,司法腐败就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堕落的思想或行为,具体的讲,就是司法公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用法律与金钱作交易、贪赃枉法、混淆是非、公开或隐蔽的收受贿赂,从而导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现象的发生。这种执法犯法的行为和现象称为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是司法腐败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二是司法腐败具有违法性;三是司法腐败具有交易性;四是司法腐败具有渎职性。纵观近年来,司法机关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既带有行业特点的个性,也具有社会现象的共性,司法腐败的表现大体有以下几种:(1)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顶不住人情风,冲不破关系网,接受当事人的钱物和宴请之后办人情案、关系案,该立案的不立案,该起诉的不起诉,该判刑的不判刑,置法律于不顾,致使人民群众有理不处理,有冤无处诉。(2)徇私枉法、混淆是非。司法人员被动地接受当事人的钱财,使法律的天平倾斜,使是非颠倒;有的司法人员发展到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对案件当事人吃、拿、卡要,一旦钱到手,便极力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使其逍遥法外,因而坏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好人自然活受气。(3)狼狈为奸,亵渎法律。有些司法人员丧失原则、丧失职责,与一些社会人员勾结,称兄道弟,为罪犯充当保护伞,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撑腰壮胆,给司法机关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司法机关形象。(4)利益驱动,贪污赃款。有的司法人员利用保管办案中扣押赃款、赃物之前,进行贪污、私分和挪用,少数领导为了本单位、本地区的利益,充当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办案为钱,为钱办案。
由于司法机关存在着腐败现象,大量的腐败案件、腐败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情况产生了怀疑,失去了信心,民众不信仰法律,往往通过非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现在,全社会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上访案件每年都在不断地攀升,大量进的京上访、越级上访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规模巨大、人员众多,给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一定程度上反来了司法腐败的严重性。
2 司法腐败的原因
腐败现象是同我们党和政府的性质和宗旨不相容的,究其原因有外来因素的影响,也有我们自身体制上、工作上的缺陷和不足,归纳起来有以下原因。
2.1 法制尚不健全,立法还不完备
在我国目前由于立法不完备,许多应立的法律一时还制定不出来,致使在新形势下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没有法律加以规范,一旦权力参与进去,就很容易产生腐败。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①因此,法制不健全,法制建设上有漏洞,容易给腐败分子钻空子,而乘机进行非法活动。
2.2 对腐败现象监督、惩治力度不够
对腐败现旬监督不力主要表现在目前我们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督工作没有完全形成合力,不能有效地监督国家工作人员,防止,我们对其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甚至违法犯罪。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对腐败现象警惕不利,纠正的措施不得力。我们说这些年来,对腐败惩治不利,有认识上的原因,有的人,特别是一些领导担心查办经济违纪案件会冲击建设这个中心工作,怕影响企业效益;了有的领导自身就有问题,害怕拔萝卜带出泥,引火烧身,因此,导致了查处腐败问题难以深入的问题。
2.3 金钱诱惑利益驱动是腐败滋生的重要原因
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货币在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看重金钱,一些腐朽的金钱观念到处泛滥,“一切向钱看”,“钱能通神”这一腐朽观念,无时不反映到司法队伍中,面对这些一现实一些司法人员心理失衡,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和有关当事人千方百计地找办案人员套近乎、拉关系,送礼行贿,选择政治机关中的意志薄弱者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出谋划策,甚至徇私枉法,明知是有罪的人而却包庇不使其受他追诉。
3 遏制司法腐败的对策
3.1 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缺乏监督的权力是腐败的因素,缺乏权力的监督是无效的监督,这己为历史和现实证明,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健全、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通过司法公开、承诺服务等措施,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充,强化内部监督和群众监督。同时,要加强政法部门之间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重视社会舆论监督。通过全社会的监督,确保政法机关的纯洁性。
3.2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干部队伍
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司法人员素质的优劣,决定着国家法律贯彻执行的好坏,司法人员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体现法制进程。因此,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根本任务,也是提高全民族法制建设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措施和途径。加强司法队伍建设,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司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同时,要严惩司法队伍的腐败分子,纯洁司法队伍,保持司法队伍的高度纯洁性和公平、严格执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
【参考文献】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36页。
【作者简介】
杨雨,(1977—)女,丹东市委党校科研部;
赵飞寒,(1972—)女,丹东市委党校法学部。
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许多社会矛盾的解决依赖行政手段,老百姓信访不信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腐败。本文试图对司法腐败现象就其危害、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
司法腐败;司法公正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形成对司法的尊重和信仰,那么最终只能走向人治社会,法治社会也不会实现。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现期,许多社会矛盾的解决依赖行政手段,老百姓信访不信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腐败。本文试图对司法腐败现象就其危害、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
1 司法腐败的特征
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讲话中指出:“历史事实证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它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有问题,何以治人”什么是司法腐败,笔者认为:所谓腐败,其原义是指腐烂变质。现泛指人的思想陈旧和行为的堕落。由此可知,司法腐败就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堕落的思想或行为,具体的讲,就是司法公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用法律与金钱作交易、贪赃枉法、混淆是非、公开或隐蔽的收受贿赂,从而导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现象的发生。这种执法犯法的行为和现象称为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是司法腐败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二是司法腐败具有违法性;三是司法腐败具有交易性;四是司法腐败具有渎职性。纵观近年来,司法机关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既带有行业特点的个性,也具有社会现象的共性,司法腐败的表现大体有以下几种:(1)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顶不住人情风,冲不破关系网,接受当事人的钱物和宴请之后办人情案、关系案,该立案的不立案,该起诉的不起诉,该判刑的不判刑,置法律于不顾,致使人民群众有理不处理,有冤无处诉。(2)徇私枉法、混淆是非。司法人员被动地接受当事人的钱财,使法律的天平倾斜,使是非颠倒;有的司法人员发展到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对案件当事人吃、拿、卡要,一旦钱到手,便极力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使其逍遥法外,因而坏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好人自然活受气。(3)狼狈为奸,亵渎法律。有些司法人员丧失原则、丧失职责,与一些社会人员勾结,称兄道弟,为罪犯充当保护伞,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撑腰壮胆,给司法机关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司法机关形象。(4)利益驱动,贪污赃款。有的司法人员利用保管办案中扣押赃款、赃物之前,进行贪污、私分和挪用,少数领导为了本单位、本地区的利益,充当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办案为钱,为钱办案。
由于司法机关存在着腐败现象,大量的腐败案件、腐败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情况产生了怀疑,失去了信心,民众不信仰法律,往往通过非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现在,全社会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上访案件每年都在不断地攀升,大量进的京上访、越级上访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规模巨大、人员众多,给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一定程度上反来了司法腐败的严重性。
2 司法腐败的原因
腐败现象是同我们党和政府的性质和宗旨不相容的,究其原因有外来因素的影响,也有我们自身体制上、工作上的缺陷和不足,归纳起来有以下原因。
2.1 法制尚不健全,立法还不完备
在我国目前由于立法不完备,许多应立的法律一时还制定不出来,致使在新形势下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没有法律加以规范,一旦权力参与进去,就很容易产生腐败。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①因此,法制不健全,法制建设上有漏洞,容易给腐败分子钻空子,而乘机进行非法活动。
2.2 对腐败现象监督、惩治力度不够
对腐败现旬监督不力主要表现在目前我们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督工作没有完全形成合力,不能有效地监督国家工作人员,防止,我们对其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甚至违法犯罪。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对腐败现象警惕不利,纠正的措施不得力。我们说这些年来,对腐败惩治不利,有认识上的原因,有的人,特别是一些领导担心查办经济违纪案件会冲击建设这个中心工作,怕影响企业效益;了有的领导自身就有问题,害怕拔萝卜带出泥,引火烧身,因此,导致了查处腐败问题难以深入的问题。
2.3 金钱诱惑利益驱动是腐败滋生的重要原因
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货币在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看重金钱,一些腐朽的金钱观念到处泛滥,“一切向钱看”,“钱能通神”这一腐朽观念,无时不反映到司法队伍中,面对这些一现实一些司法人员心理失衡,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和有关当事人千方百计地找办案人员套近乎、拉关系,送礼行贿,选择政治机关中的意志薄弱者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出谋划策,甚至徇私枉法,明知是有罪的人而却包庇不使其受他追诉。
3 遏制司法腐败的对策
3.1 健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缺乏监督的权力是腐败的因素,缺乏权力的监督是无效的监督,这己为历史和现实证明,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健全、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通过司法公开、承诺服务等措施,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充,强化内部监督和群众监督。同时,要加强政法部门之间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重视社会舆论监督。通过全社会的监督,确保政法机关的纯洁性。
3.2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干部队伍
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司法人员素质的优劣,决定着国家法律贯彻执行的好坏,司法人员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体现法制进程。因此,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根本任务,也是提高全民族法制建设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措施和途径。加强司法队伍建设,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司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同时,要严惩司法队伍的腐败分子,纯洁司法队伍,保持司法队伍的高度纯洁性和公平、严格执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
【参考文献】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36页。
【作者简介】
杨雨,(1977—)女,丹东市委党校科研部;
赵飞寒,(1972—)女,丹东市委党校法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