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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拒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然而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常会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中的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因为不学法、不懂法而违反规定为下属企业贷款进行担保,造成国家资金长期拖欠甚至流失,有的单位因负连带责任损失了国家资金,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