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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3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董某从其居住的农场乘坐被害人童某驾驶的的士车到当地县城某温馨休闲中心消费。凌晨3时许,董某拨打童某的电话让童某去接他,因董某此时发现其所随身携带现金不足以支付在其休闲中心的消费,便让童某代其支付人民币100余元,骗童某载其到县城找他朋友拿钱还给童某。当童某驾车到其所称的朋友住处时,被告人董某又谎称他的朋友已回农场,要求童某再次载他回农场。童某不愿意再载被告人董某,董某就下车上了由另一被害人冯某驾驶的的士车,并说要将欠款和车费让冯某带回给童某,童某同意由冯某替其拿钱,但冯某担心董某不给钱,叫童某也一同前往,于是三人一起坐冯某的车到农场。其间,被告人董某两次假借下车拨打电话想要乘机逃跑赖债,但因都有警车在附近巡逻而未能实施,又骗冯某改变路线,载其到北环路向其朋友拿钱。在农场北环路的某处,被告人董某第三次假装下车拨打电话,在两被害人的催促下,董某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气手枪威胁两名被害人,让两名被害人拿出身上的手机放在副驾驶座上,并说:“要钱还是要命”。童某恳求董某让他们离开,表示人民币100余元欠款也不要了;但董某未予理睬,一直威胁他们把钱拿出来。后冯某趁被告人董某不注意启动的士车迅速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