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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和经办案人员同意后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它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揭露和打击犯罪,特别是对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办案实践中常会遇到证人随意举证的情况,随意举证的结果小则影响情节,大则误及定性,导致办成错案、冤案,严重影响了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进程。因此,笔者试图就此问题的成因及预防对策作一些浅显分析,以利今后工作的进一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