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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公立医院治理结构被视为在公立医院参与各方(出资人、医生、经营者、患者、供应商)的自我保护机制,当这种保护缺乏或者“不适应”的时候,参与方就会提高价格。实践中,我国公立医院的治理结构改革从未间断.对于公立医院治理结构改革路径尤其是构成成员存在较大差异和争议。文章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分析了公立医院治理结构构成以及其参与机制(享有表决权的成员还是仅享有知情权的成员),在此基础上,提出应该赋予出资人、医生、经营者表决权:赋予供应商、患者知情权,并分别由两类主体构成理事会(出资人、医生、经营者)和监事会(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