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周转材料”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钢(木)模板、脚手架等。企业购人、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等,应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的进行相应的处理。对于耗用的周转材料,不管是采用一次转销法还是其他摊销法,应按计人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该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还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该科目期末应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