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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规定,原则上以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人罪标准,并首次明确了“隐名持股人”将被追究刑责。《解释》共17条,自发布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