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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1)空间物体的国内登记如果韩国公民(法人或自然人)意图在韩国境内外发射某一空间物体(包括空间运载火箭),应当依据总统令在预期发射日的180日前向教育、科学与技术部进行预先登记。外国人在韩国领土上或利用韩国设施或从位于韩国管辖的区域进行的发射,或者在外国使用属于韩国政府或韩国公民所有的空间运载火箭进行的发射也应进行预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