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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我国的环境法治由于环境问题带来的压力和进一步追求经济转型的迫切要求而面临巨大的挑战。针对我国目前环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法律层面进行深入研究,从立法、执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对于我国法治进步,环境保护,经济转型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绿色中国;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应对措施
一、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环保法律是1979年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实行)》,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此后,国家又相继制定了《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重要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定并及时修订了《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法律。国家在总结《环境保护法(试行)》实施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于1989年颁布实施了《环境保护法》,它的颁布在我国环保法体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构建朝着体系化发展的标志。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于2015年1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25年来的首次修订。新的环境保护法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强调了政府的监督、法律责任,并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这些必将使我国环保法治建设进一步发展。统计数据显示,迄今为止我国共颁布实施了近30部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合理利用能源方面的法律,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在相关法律保障下,我国的环保工作取得了突出进展。但是,我国的环境法部门还不够完善,依然存在基本法效力不足,处罚力度不足,管理体制不畅,法律实施难以落实等严峻的现实问题。
二、我国现行环境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环境法的力量不足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环境法常常给人一种“软法”的印象,我国也不例外。卢梭曾说过:“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1]如果只是制定颁布法律,却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这样的法律明显缺乏实践价值。环境法的法律权威不强,环境法治建设就只会限于表面的“光辉灿烂”,无法从实际上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
2.环境法立法不健全
我国已经构建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证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作为我国环保法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尚待完善[2],历经30余年的发展仍存在问题。
3.环境法可行性较弱
目前,我国对环境的保护缺乏综合性与整体性的保护,资源管理的各个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会产生互相扯皮、推诿等现象,这极大阻碍了环保法的实施,阻碍了环保工作的开展。由于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造成环境执法有法难依,执法疲软[3]。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权利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浮于表面,不能深入实处。
三、应对我国环境法治建设问题的对策
1.强化执法力度,实现从“软法”到“硬法”的转变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日本还是欧美,环境法的“硬化”是必然趋势,也是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必然途径。“硬化”环境法,增强环境法权威需要完善立法,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律队伍建设,是强化执法力度的必然选择。环境法治建设需要强制性环境行政管理,法定的、必要的、适度的强制性手段对于环境法治建设是不可或缺的[4]。环境法的“硬化”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地法律保障,促进我国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完善《环境保护法》,健全环保法体系
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能是中国环境法治的现实需要,应该从环境法的运行状况出发,着眼于环境法律秩序整体的实际功效,通过关键问题的解决,来实现修法效益的最大化[5]。此外,应该立足于我国现有环保法体系框架,不断完善其法律法规,建立起完善的、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体系,也是解决我国现有环保法治问题的出路。
3.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立法与行政执法协调统一
环境立法不够配套、完善,使环境行政执法难以准确到位。有的法律法规本身内容比较空泛、太软、太,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少[6]。这就致使我国环保执法部门陷入“有法难依”的尴尬境地。只有环保法立法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重视其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才能使保执法工作落于实处。此外,加强执法政策刚性,进一步使权利下放,增强执法方式的灵活性、可操作性,是我国的环保执法机关真正“有法可依”。
四、结语
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正在逐步走向法治化轨道。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决策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将实施,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正处于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我们只有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环境法治的进程,推动我国的环保工作走上法治道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齐头并进的科学发展观。
参考文献:
[1]张晓秦,刘玉民.法律智慧的火花[M].北京: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
[2]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张育红,刘雯基层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J].污染防治技术,2006(5)
[4]马波.论环境法“硬法”与“软法”渊源的沟通与协调[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0(01)
[5]巩固.政府激励视角下的《环境保护法》修改[J].法学,2013(01)
[6]卢小龙,张社华,吴志明.“环保执法难”的问题与对策[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1(01)
作者简介:
王成成(1991.11~),男,河北威县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绿色中国:环境保护法律的现状与变迁研究》(项目编号:13C230)研究成果。
关键词:绿色中国;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应对措施
一、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环保法律是1979年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实行)》,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此后,国家又相继制定了《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重要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定并及时修订了《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法律。国家在总结《环境保护法(试行)》实施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于1989年颁布实施了《环境保护法》,它的颁布在我国环保法体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构建朝着体系化发展的标志。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于2015年1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25年来的首次修订。新的环境保护法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强调了政府的监督、法律责任,并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这些必将使我国环保法治建设进一步发展。统计数据显示,迄今为止我国共颁布实施了近30部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合理利用能源方面的法律,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在相关法律保障下,我国的环保工作取得了突出进展。但是,我国的环境法部门还不够完善,依然存在基本法效力不足,处罚力度不足,管理体制不畅,法律实施难以落实等严峻的现实问题。
二、我国现行环境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环境法的力量不足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环境法常常给人一种“软法”的印象,我国也不例外。卢梭曾说过:“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1]如果只是制定颁布法律,却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这样的法律明显缺乏实践价值。环境法的法律权威不强,环境法治建设就只会限于表面的“光辉灿烂”,无法从实际上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
2.环境法立法不健全
我国已经构建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证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作为我国环保法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尚待完善[2],历经30余年的发展仍存在问题。
3.环境法可行性较弱
目前,我国对环境的保护缺乏综合性与整体性的保护,资源管理的各个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会产生互相扯皮、推诿等现象,这极大阻碍了环保法的实施,阻碍了环保工作的开展。由于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造成环境执法有法难依,执法疲软[3]。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权利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浮于表面,不能深入实处。
三、应对我国环境法治建设问题的对策
1.强化执法力度,实现从“软法”到“硬法”的转变
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日本还是欧美,环境法的“硬化”是必然趋势,也是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必然途径。“硬化”环境法,增强环境法权威需要完善立法,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律队伍建设,是强化执法力度的必然选择。环境法治建设需要强制性环境行政管理,法定的、必要的、适度的强制性手段对于环境法治建设是不可或缺的[4]。环境法的“硬化”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地法律保障,促进我国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完善《环境保护法》,健全环保法体系
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能是中国环境法治的现实需要,应该从环境法的运行状况出发,着眼于环境法律秩序整体的实际功效,通过关键问题的解决,来实现修法效益的最大化[5]。此外,应该立足于我国现有环保法体系框架,不断完善其法律法规,建立起完善的、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体系,也是解决我国现有环保法治问题的出路。
3.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立法与行政执法协调统一
环境立法不够配套、完善,使环境行政执法难以准确到位。有的法律法规本身内容比较空泛、太软、太,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少[6]。这就致使我国环保执法部门陷入“有法难依”的尴尬境地。只有环保法立法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重视其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才能使保执法工作落于实处。此外,加强执法政策刚性,进一步使权利下放,增强执法方式的灵活性、可操作性,是我国的环保执法机关真正“有法可依”。
四、结语
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正在逐步走向法治化轨道。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决策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将实施,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正处于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我们只有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环境法治的进程,推动我国的环保工作走上法治道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齐头并进的科学发展观。
参考文献:
[1]张晓秦,刘玉民.法律智慧的火花[M].北京: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
[2]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张育红,刘雯基层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J].污染防治技术,2006(5)
[4]马波.论环境法“硬法”与“软法”渊源的沟通与协调[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0(01)
[5]巩固.政府激励视角下的《环境保护法》修改[J].法学,2013(01)
[6]卢小龙,张社华,吴志明.“环保执法难”的问题与对策[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1(01)
作者简介:
王成成(1991.11~),男,河北威县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绿色中国:环境保护法律的现状与变迁研究》(项目编号:13C230)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