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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2020]33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税务局,浦口区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经市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