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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保障税在全球广泛采用以取得社会保障资金。如何改革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 进而完善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手段采取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形式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税 缴费
一、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支出收入中的地位
目前,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不宜开征社会保障税, 其主要依據即开征社会保障税后, 社会保障税收入仍无法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笔者认为, 能否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并不是判断社会保障费应否改为社会保障税的主要标准。因为在各国的实践中, 社会保障税并不是社会保障资金的唯一来源。从世界范围来看, 目前各国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或费、政府的预算拨款( 即政府的一般税收)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以及各种形式的捐赠。因而, 除少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 如德国) 能够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 可称之为完全保障型社会保障税) 外, 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只占社会保障支出的较大比重( 可称之为基本保障型社会保障税) , 个别国家( 如加拿大) 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不足50%。
保完全保障型社会保障税容易体现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其应得的福利之间的对应关系, 符合效率要求。同时, 这种方式也使得政府为社会保险筹资与政府其他职能分离开来, 这种分离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在财政上的监督。但其缺点是, 工作在未被社会保险所覆盖的行业中的人们将不能享受福利, 这就意味着对于那些拥有很多非正式工作、大量个体户或农村经济的国家而言, 将有很多人得不到社会保障。相反, 部分保障型社会保障税主要靠一般税收弥补社会保障支出, 因而社会保障计划对每个公民来说是自动实现的。在该模式下, 享受到福利计划的公民范围扩大了, 即政府通过预算拨款为每个公民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缺点是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与其所受福利之间没有特别的联系。因而人们往往希望能够向政府施加压力, 通过预算拨款来实现福利的增加, 而不是提高纳税额。基本保障型社会保障税的效应界于上述两者之间。它既不像完全保障型社会保障税那样严格强调社会保障税收入与社会保障支出的对应性, 也不像部分保障型社会保障税那样强调社会保障税的再分配功能。这体现了各国政府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所做的一种权衡。
因此,中国更适于采用基本保障型社会保障税。这是由于一方面, 近年来我国企业经济绩效滑坡, 在职职工工资有时都难以确保, 征收上来的社会保障税无法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资料, 目前仅全国540 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缺口就达50 亿元以上, 全国养老保险基金2001 年的收支缺口也将在100 亿元以上。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 社会保障费改税后, 收入不会有大幅度地增加, 这就必然要求用一般税收等其他方面的资金予以弥补。但另一方面, 根据目前我国财政状况, 预算拨款也不会太多, 社会保障税必须占社会保障基金中的绝大部分。否则如果以一般税收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主体, 首先从总量上无法满足需求, 其次还会破坏个人所缴纳的税费与其所享受到的福利之间的对应关系, 从而使中国政府面临更大的压力。
除用一般税收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缺口外, 还可将一部分国有资产拍卖收入转化为社会保障收入。这主要是由于过去中国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 社会保障费用没有包含在工资之内, 而是国家预先扣除, 直接变成了新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因此国家理应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拍卖收入划归社会保障部门。当务之急是应尽快设计出比较合理且易操作的国有资产减持方案。
二、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
如何设置承保项目和承保对象, 是中国社会保障税的又一基本问题, 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涉及到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以及适用税率的设计安排。世界各国保障税的设置方式大体上可分为以瑞典为代表的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的项目型社会保障税、以英国为代表的按承保对象分类设置的对象型社会保障税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按承保对象与承保项目并存设置的混合型社会保障税。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能够使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 专款专用, 返还性非常明显, 而且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也就是说, 哪个项目对财力的需要量大, 哪个项目的社会保障税率就提高。其主要缺点是各个项目之间财力调剂余地较小。对象型社会保障税可以针对不同就业人员或非就业人员的特点, 采用不同的税率制度, 便于执行。比如对收入较难核实的自营人员和自愿投保人采用定额税率, 征管阻力较小, 对个体或独立经营的营业利润按一个比率征收也十分便利。但是征收与承保项目没有明确挂钩, 社会保险税的返还性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混合型社会保障税的适应性较强, 可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险需要的基础上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行业实行与行业工作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险, 还能让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该模式的缺点是统一性较差, 管理不够便利, 返还性的表现不够具体。中国农村人口众多, 城乡差别较大, 加之户籍管理严格, 因此笔者认为, 应以采用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为宜。即对于除个体劳动者外的城镇劳动者, 根据不同保险项目支出的需要, 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 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本着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设置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四个项目, 等到经济水平进一步发展后, 再逐步增设其他项目。在目前欠缴社会保障费的企业比率较高的情况下, 这种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 专款专用, 返还性非常明显的社会保障税设置方式有利于减小征收阻力, 使社会保障税应收尽收。此外, 采用这种模式还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 以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对于收入较难核实的个体劳动者和占总人口比重较大的农民采用按各地区收入不同而略有差异的定额税率征收,可以相应降低征管成本。
参考文献:
[1]马国强,谷成.社会保障税: 国际比较与借鉴[J].经济研究资料,2001(10 ).
[2]张国海.理想与现实—也谈开征社会保险税[J]. 财政研究,2002(2 ).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税 缴费
一、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支出收入中的地位
目前,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不宜开征社会保障税, 其主要依據即开征社会保障税后, 社会保障税收入仍无法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笔者认为, 能否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并不是判断社会保障费应否改为社会保障税的主要标准。因为在各国的实践中, 社会保障税并不是社会保障资金的唯一来源。从世界范围来看, 目前各国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或费、政府的预算拨款( 即政府的一般税收)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以及各种形式的捐赠。因而, 除少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 如德国) 能够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 可称之为完全保障型社会保障税) 外, 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只占社会保障支出的较大比重( 可称之为基本保障型社会保障税) , 个别国家( 如加拿大) 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不足50%。
保完全保障型社会保障税容易体现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其应得的福利之间的对应关系, 符合效率要求。同时, 这种方式也使得政府为社会保险筹资与政府其他职能分离开来, 这种分离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在财政上的监督。但其缺点是, 工作在未被社会保险所覆盖的行业中的人们将不能享受福利, 这就意味着对于那些拥有很多非正式工作、大量个体户或农村经济的国家而言, 将有很多人得不到社会保障。相反, 部分保障型社会保障税主要靠一般税收弥补社会保障支出, 因而社会保障计划对每个公民来说是自动实现的。在该模式下, 享受到福利计划的公民范围扩大了, 即政府通过预算拨款为每个公民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缺点是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与其所受福利之间没有特别的联系。因而人们往往希望能够向政府施加压力, 通过预算拨款来实现福利的增加, 而不是提高纳税额。基本保障型社会保障税的效应界于上述两者之间。它既不像完全保障型社会保障税那样严格强调社会保障税收入与社会保障支出的对应性, 也不像部分保障型社会保障税那样强调社会保障税的再分配功能。这体现了各国政府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所做的一种权衡。
因此,中国更适于采用基本保障型社会保障税。这是由于一方面, 近年来我国企业经济绩效滑坡, 在职职工工资有时都难以确保, 征收上来的社会保障税无法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资料, 目前仅全国540 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缺口就达50 亿元以上, 全国养老保险基金2001 年的收支缺口也将在100 亿元以上。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 社会保障费改税后, 收入不会有大幅度地增加, 这就必然要求用一般税收等其他方面的资金予以弥补。但另一方面, 根据目前我国财政状况, 预算拨款也不会太多, 社会保障税必须占社会保障基金中的绝大部分。否则如果以一般税收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主体, 首先从总量上无法满足需求, 其次还会破坏个人所缴纳的税费与其所享受到的福利之间的对应关系, 从而使中国政府面临更大的压力。
除用一般税收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缺口外, 还可将一部分国有资产拍卖收入转化为社会保障收入。这主要是由于过去中国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 社会保障费用没有包含在工资之内, 而是国家预先扣除, 直接变成了新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因此国家理应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拍卖收入划归社会保障部门。当务之急是应尽快设计出比较合理且易操作的国有资产减持方案。
二、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
如何设置承保项目和承保对象, 是中国社会保障税的又一基本问题, 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涉及到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以及适用税率的设计安排。世界各国保障税的设置方式大体上可分为以瑞典为代表的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的项目型社会保障税、以英国为代表的按承保对象分类设置的对象型社会保障税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按承保对象与承保项目并存设置的混合型社会保障税。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能够使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 专款专用, 返还性非常明显, 而且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也就是说, 哪个项目对财力的需要量大, 哪个项目的社会保障税率就提高。其主要缺点是各个项目之间财力调剂余地较小。对象型社会保障税可以针对不同就业人员或非就业人员的特点, 采用不同的税率制度, 便于执行。比如对收入较难核实的自营人员和自愿投保人采用定额税率, 征管阻力较小, 对个体或独立经营的营业利润按一个比率征收也十分便利。但是征收与承保项目没有明确挂钩, 社会保险税的返还性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混合型社会保障税的适应性较强, 可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险需要的基础上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行业实行与行业工作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险, 还能让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该模式的缺点是统一性较差, 管理不够便利, 返还性的表现不够具体。中国农村人口众多, 城乡差别较大, 加之户籍管理严格, 因此笔者认为, 应以采用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为宜。即对于除个体劳动者外的城镇劳动者, 根据不同保险项目支出的需要, 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 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本着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设置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四个项目, 等到经济水平进一步发展后, 再逐步增设其他项目。在目前欠缴社会保障费的企业比率较高的情况下, 这种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 专款专用, 返还性非常明显的社会保障税设置方式有利于减小征收阻力, 使社会保障税应收尽收。此外, 采用这种模式还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 以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对于收入较难核实的个体劳动者和占总人口比重较大的农民采用按各地区收入不同而略有差异的定额税率征收,可以相应降低征管成本。
参考文献:
[1]马国强,谷成.社会保障税: 国际比较与借鉴[J].经济研究资料,2001(10 ).
[2]张国海.理想与现实—也谈开征社会保险税[J]. 财政研究,20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