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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当前信息时代中,个人资料显得非常的重要。其存在便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即市场价值、社会价值以及本体的价值。正因为其本身所具有的多样化的价值,因此,容易出现被滥用、误用的情形,从而不断的损害到信息主体本人的利益。尤其是在征信体系之下,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显得更为的重要,首先笔者阐述了个人信息的内涵与特征,其次提出了在征信背景之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策略,以期公民的个人信息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征信体系;个人资料;保护;征信机构
一、个人信息资料概述
1.个人信息资料概念
明确个人信息资料的概念,首先便需要明确信息的定义,从其发送、传输或者是接收的层面来看,其主要是指适应外部的世界并且与外部世界相互交流的一个内容的总称。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信息资料可以通过一定的媒介进行传递,比如文字、图像等都能够被别人感知,从而获取到当中的内容。综上,个人的信息资料主要是指通过特定的途径或者形式向他人传递信息内容,通过这些信息才能够区分与他人的区别。
2.个人信息资料特征
个人信息资料主要具有以下的特征,其一,广泛性。只要是和个人相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资料的范畴,例如身体特征、经济财产状况、职业经历、个人档案、家庭关系等等,所以其范围非常的广泛。其二,可识别性。这里的可识别性主要还是存在强调的成分,因为有些信息即便和个人相关,但却不具有识别性。其三,时效性。因为个人的资料从产生的时候开始变处在不断的变化当中,比如其年龄或者财产状况等。很多过时的资料不仅不能够发挥其本来的价值,而且还会产生误导的作用,尤其是征信体系当中。其四,可共享性。即指同一个个人资料可以被两个甚至更多的人使用,这一特征既让个人资料充分发挥了价值,同时也加大了对个人资料的保护难度。
二、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个人资料保护的现实意义
信用是市场经济得以发展的基础,在现代交易活动当中,信用几乎可以称之为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所以从前几年开始便一直提倡建立起个人的信用征信体系,从而减少现代交易活动中的风险。我国建设征信体制的决心是非常坚定的,但这需要将消费者个人的信息进行全面的开放。这一环节很可能会侵犯到个人的隐私,甚至会被有心之人利用损害其权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个人的信用信息中还包括当事人当量的财务和身份信息,这些信息如果不加以保护,将会给信息的主体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也会扰乱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三、征信体系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分析
建设一个完整的征信体系主要会涉及到四方的主体,即被征信人、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以及信息的使用人。所以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极有可能会受到其他三方主体的威胁,因此,笔者针对性的提出对三方主体的规制策略。
1.规制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在个人资料的收集当中起着很强的主导作用,它的产生运作将会关系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在规制征信机构的时候要格外的严格规范,其一,对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的程序要予以明确,既需要具备完善的技术设施,又要拥有先进的管理手段。其二,限制个人资料的征集范围。如果征集资料的范围越来越大,个人隐私便会更有可能受到侵犯。其三,在征信的时候必须要得到被征信人的同意,对于关键事项还必须要尽到告知义务。其四,对信用报告的利用条件进行限制。例如美国的FCRA中便规定,征信机构只能基于雇佣、保险、信贷、商业需求等理由提供当事人的信用报告。
2.规制信用情报使用者
最重要的是条件是要求信用情报的使用者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当中使用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信用报告。尽管使用者通过支付价款获得了该信用资料,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于该项资料享有所有权,它仅仅是获得了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另外还需要注意,当使用者根据获取到的报告资料而做出拒绝交易或者提供服务的情形时,需要将征信机构的具体信息报告给当事人,这样可以帮助当事人及时的获知自己的报告是否准确及时,并且还能够抑制部分不法的行为。
3.规制信息提供者
信息的提供者在征信体系当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它的准确性或者及时性关系到主体的根本利益。在现实当中应当明确要求信息提供者不得将错误的或者不实的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另外,当主体认为其提供的信息资料不正确的时候,有权提出异议,确有问题则应当向征信机构发出更正的通知。从整个征信系统来看,如果不对信息提供者进行法律规制的话,将很难全面的保护个人的信息资料,既会对各方主体造成损害,也会阻碍信用报告效力的发挥。
四、结束语
综上,笔者认为个人资料在征信体系当中会受到提供者、征信机构以及使用者三方的威胁,所以对上述三方主体要进行严格的规范。当前个人信息资料泄露的现象频发,在征信机制建立的过程当中必须要注意对信息资料的保护,从源头上预防问题的产生。
参考文献:
[1]何萌.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13.
[2]齐爱民.社会诚信建设与个人权利维护之衡平——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J]现代法学,2007(03):176-183.
关键词:征信体系;个人资料;保护;征信机构
一、个人信息资料概述
1.个人信息资料概念
明确个人信息资料的概念,首先便需要明确信息的定义,从其发送、传输或者是接收的层面来看,其主要是指适应外部的世界并且与外部世界相互交流的一个内容的总称。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信息资料可以通过一定的媒介进行传递,比如文字、图像等都能够被别人感知,从而获取到当中的内容。综上,个人的信息资料主要是指通过特定的途径或者形式向他人传递信息内容,通过这些信息才能够区分与他人的区别。
2.个人信息资料特征
个人信息资料主要具有以下的特征,其一,广泛性。只要是和个人相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资料的范畴,例如身体特征、经济财产状况、职业经历、个人档案、家庭关系等等,所以其范围非常的广泛。其二,可识别性。这里的可识别性主要还是存在强调的成分,因为有些信息即便和个人相关,但却不具有识别性。其三,时效性。因为个人的资料从产生的时候开始变处在不断的变化当中,比如其年龄或者财产状况等。很多过时的资料不仅不能够发挥其本来的价值,而且还会产生误导的作用,尤其是征信体系当中。其四,可共享性。即指同一个个人资料可以被两个甚至更多的人使用,这一特征既让个人资料充分发挥了价值,同时也加大了对个人资料的保护难度。
二、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个人资料保护的现实意义
信用是市场经济得以发展的基础,在现代交易活动当中,信用几乎可以称之为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所以从前几年开始便一直提倡建立起个人的信用征信体系,从而减少现代交易活动中的风险。我国建设征信体制的决心是非常坚定的,但这需要将消费者个人的信息进行全面的开放。这一环节很可能会侵犯到个人的隐私,甚至会被有心之人利用损害其权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个人的信用信息中还包括当事人当量的财务和身份信息,这些信息如果不加以保护,将会给信息的主体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也会扰乱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三、征信体系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分析
建设一个完整的征信体系主要会涉及到四方的主体,即被征信人、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以及信息的使用人。所以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极有可能会受到其他三方主体的威胁,因此,笔者针对性的提出对三方主体的规制策略。
1.规制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在个人资料的收集当中起着很强的主导作用,它的产生运作将会关系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在规制征信机构的时候要格外的严格规范,其一,对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的程序要予以明确,既需要具备完善的技术设施,又要拥有先进的管理手段。其二,限制个人资料的征集范围。如果征集资料的范围越来越大,个人隐私便会更有可能受到侵犯。其三,在征信的时候必须要得到被征信人的同意,对于关键事项还必须要尽到告知义务。其四,对信用报告的利用条件进行限制。例如美国的FCRA中便规定,征信机构只能基于雇佣、保险、信贷、商业需求等理由提供当事人的信用报告。
2.规制信用情报使用者
最重要的是条件是要求信用情报的使用者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当中使用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信用报告。尽管使用者通过支付价款获得了该信用资料,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于该项资料享有所有权,它仅仅是获得了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另外还需要注意,当使用者根据获取到的报告资料而做出拒绝交易或者提供服务的情形时,需要将征信机构的具体信息报告给当事人,这样可以帮助当事人及时的获知自己的报告是否准确及时,并且还能够抑制部分不法的行为。
3.规制信息提供者
信息的提供者在征信体系当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它的准确性或者及时性关系到主体的根本利益。在现实当中应当明确要求信息提供者不得将错误的或者不实的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另外,当主体认为其提供的信息资料不正确的时候,有权提出异议,确有问题则应当向征信机构发出更正的通知。从整个征信系统来看,如果不对信息提供者进行法律规制的话,将很难全面的保护个人的信息资料,既会对各方主体造成损害,也会阻碍信用报告效力的发挥。
四、结束语
综上,笔者认为个人资料在征信体系当中会受到提供者、征信机构以及使用者三方的威胁,所以对上述三方主体要进行严格的规范。当前个人信息资料泄露的现象频发,在征信机制建立的过程当中必须要注意对信息资料的保护,从源头上预防问题的产生。
参考文献:
[1]何萌.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13.
[2]齐爱民.社会诚信建设与个人权利维护之衡平——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个人信息保护[J]现代法学,2007(03):176-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