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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WTO保护期的结束,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种种限制将逐步取消,这给中资银行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为了适应这种竞争,中国银行业亟需对信贷业务进行重新审视,构架新的业务结构、盈利模式和组织体系。本文从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模式——银行信贷出发,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出商业银行合作组建银团贷款的必要性。同时,针对当前制度和环境等方面的制约因素提出了建议和发展对策,旨在促进国内商业银行改革,以尽快适应金融业的国际化趋势。
关键词:银团贷款 信贷风险 异质化经营 利率市场化
2006年8月28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和农行等33家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北京与会,会上成立了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这是我国首个银团贷款与交易组织。该组织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的发展迎来了新契机。
一、我国银团贷款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银团贷款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方式。
长期以来,国内银行的信贷业务主要是采取双边贷款方式,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一对一的借款合同,各家银行保持较强的独立性和灵活性,但在国内信用环境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都不健全的情况下,借款人容易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以及银行同业间的信息沟通不畅而获得远远超过其自身承担能力的授信,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由于某些大型项目贷款数额巨大,单个银行既难以满足用户的需求,又容易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而银团贷款不仅可以满足单个银行无法提供的巨额贷款金额,又能通过各成员行的联合评估便于掌握贷款人的资信状况,有利于降低信贷风险。
我国银团贷款最早起步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国际银团贷款。1980年9月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章程中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或参加国际银团贷款”,中国银行实际上从1983年开始办理此项业务。199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实施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团贷款的发展有所加快,但离预期的目标仍有较大的差距。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要联合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组建银团贷款仍然存在着种种困难。总体说来,国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从法律制度方面看,我国适用于银团贷款的法规主要是《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除利息外,银团贷款的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和利率市场化的政策是相适应的,可以防止银行通过收取费用变相提高利率。但这一规定意味着组建银团、银团评审项目、聘用律师等费用及包销贷款所承担的风险只能由银团成员自己承担,降低了各银行开办银团贷款的积极性。
其次,从信贷文化和思想意识方面讲,中国的各家银行之间还没有培植起合作的信贷文化和意识。同时,在大部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观念中,银团贷款只是国家重点大型项目融资中应用的融资方式,而不是自己可以用来防范风险、赚取利润的新的银行业务。这种认识上的偏差直接导致了对银团贷款业务运用中存在不符合市场原则的行为。
再次,我国的利率非市场也是银团贷款发展的一大障碍。在利率没有与国际金融市场实现互动的情况下,参加银团意味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而且也影响到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也很难进行贷款证券化的创新。
二、发展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的重要意义
尽管我国在推动银团贷款方面目前还存在着困难,但是鉴于银团贷款的种种优势,以及中国加人WTO后,国际金融界对各国银行业加强合作的要求,组建银团贷款对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增强了对借款人的评估,有利于防范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借款企业为了取得贷款,可能会刻意隐瞒自己的资信状况,从而诱使银行发放贷款,加剧了银行的贷款风险。而银团贷款由多家银行分别独立的对同一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财务实力进行评估,加强了对借款人信用和实力的审核,要比一家银行单独进行风险评估效果要好很多,降低了贷款的信用风险。
(二)有利于控制商业银行的贷款集中度,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比率不得超过10%”。这样降低了信贷过度集中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利用银团贷款市场管理信贷投放,通过调整在银团中的承销份额,并且各银行只对自身承诺份额具有贷款义务,对其他银行的贷款份额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这样权责明确的方式有利于信贷资产的风险分散。另外,对已有的银团贷款份额可以在银团二级市场上随时出售,很容易对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
(三)有利于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
商业银行的经营目的在于实现利润最大化,而降低交易成本是提高利润的一个重要途径。在银行具体的业务经营中,组建银团贷款不失为降低成本的较为现实的选择。一方面,发展直接银团贷款可以为众多的参与行节省市场调查成本、谈判成本、执行合同成本等费用,有利于金融交易成本的降低;另一方面,从间接银团的贷款转让业务来看,由于利率连续下调,缩小了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差,因此,如果银行将其所持有的只能产生少量利润而期限又较长的贷款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的获利能力,而且还相应地改善了金融效率。
(四)有利于商业银行异质化经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来源
现在银行业的发展进程表明,吸存放贷的传统银行经营模式己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未来商业银行的发展应重在依靠网络和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全面的金融服务,中间业务应该成为商业银行新的重要的收入来源。而银团贷款方式的引入有利于商业银行转变竞争中心,将盈利的着眼点开拓到费用收益等中间业务上。按照国际惯例,银团贷款除了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外,还可以收取相当于筹资额1%-2%的各种银团费用,如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和杂费等等。因为银团贷款筹资额巨大,所以费用收入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笔不菲的中间业务收入。
(五)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我国贷款市场定价体系,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
利率市场化最关键的是贷款定价市场化。在银团贷款定价过程中,费率与利率的确定过程是透明的,是由市场决定的,是银团与客户沟通的结果。在利率市场化的国家中,有些客户常常筹组金额较小的一笔银团贷款业务,通过与多家银团成员银行沟通,从而确定自己在市场上的融资成本,银团贷款业务由此起到价格指示作用;其次,银行在费率与利率的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客户的风险水平,可以形成优质低价、劣质高价的客户选择机制,从而有利于贷款市场对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进退机制的形成;再次,通过银团贷款中利率的决定机制,可以缓解利率彻底放开后对各银行的冲击和不平等竞争。
三、加快我国银团贷款发展的政策建议及发展对策
随着外资银行的涌入以及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国外的金融机构将逐步享受到国民待遇,我国的金融市场将不再对外资银行有任何的限制,国有商业银行必将面临短兵相接的“战斗”。因此,有必要完善中国银团贷款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促进我国银团贷款市场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
(一)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尽快修订《银团贷款管理办法》,允许银团按国际惯例收取承诺费、安排费、代理费等管理费用,对银团组建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财务咨询费、法律咨询费等也允许向借款人收取,使之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的需要,并且对贷款转让给予流转税方面的优惠,对参与贷款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所得税优惠,对金融机构参与债务企业的经营及重组提供政策支持等。通过政策和法律使其纳入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建立银团贷款统计信息系统和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用评级制度
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需要强大的信息系统支撑。建议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国内金融机构建立银团统计和信息披露系统,对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二级市场的分销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年限、担保条件以及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进行统计并公开披露。同时,规范的评级支持系统是银团贷款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支撑,国家应以法律形式规范评级机构,例如规定评级机构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允评级机构参与证券买卖活动,割断评级机构与评级申请者的直接利益关系等等,确保债权转让的评级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三)转换经营理念和传统文化意识
国内银团贷款发展缓慢的关键在于理念的滞后。从信贷文化方面讲,中国的商业银行是从专业分工的历史体系中走来的,彼此之间还没有培植起合作的信贷文化和意识。另外,在大部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观念中,银团贷款只是国家重点大型项目融资中应用的融资方式,只是在单一银行没有发放巨额贷款能力时采取的一种联合贷款方式,而不是一个可以加以利用,赚取利润的新的银行业务。为了优化资产质量和收益结构,切实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提高银行核心竞争力,各家银行需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经营理念,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实现共赢。
(四)加强人才培训,建立专业化的银团人才队伍
银团贷款是一项非常专业化、细致而周密的业务,市场经验非常重要,所以需要一批了解市场现状、善于管理风险、及时与参加行和借款人进行沟通、并能够制定出合理的利差水平的富有经验的专业性人才。因此,建立一支专门化的银团人才队伍势在必行。具体实施办法可由中央银行牵头,在国内各大银行间开展有关银团贷款的业务培训,培养一大批既熟悉国内信贷市场,又能够按照国际惯例操作的管理人才。
四、结语
总之,随着入世后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深化改革,银团贷款作为一种成熟的信贷模式必将迎来迅猛的发展。为了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更是提高银行自身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国内商业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调整多方位的盈利模式,积极投身于银团贷款的浪潮中,迅速推进自身改革的进程和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1]邹小燕.国际银团贷款,中信出版社,2002.
[2]银团货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7.
[3]杨育谋.“银团贷款的中国瓶颈”,国际融资,2005(7).
[4]刘锐.“银团贷款,国有商业银行联手打造信贷新模式”,证券时报,2005(5).
[5]姜建清.“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金融时报,2004(2).
[6]卢信有.“商业银行授信风险管理的不足及其对策”,新金融,2003(3).
[7]Altman, E.I,and H.Suggitt.2000, “Default rates in the syndicated loan market:a mortality analysis”,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24,229-253.
关键词:银团贷款 信贷风险 异质化经营 利率市场化
2006年8月28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和农行等33家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北京与会,会上成立了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这是我国首个银团贷款与交易组织。该组织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的发展迎来了新契机。
一、我国银团贷款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银团贷款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方式。
长期以来,国内银行的信贷业务主要是采取双边贷款方式,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一对一的借款合同,各家银行保持较强的独立性和灵活性,但在国内信用环境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都不健全的情况下,借款人容易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以及银行同业间的信息沟通不畅而获得远远超过其自身承担能力的授信,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除此之外,由于某些大型项目贷款数额巨大,单个银行既难以满足用户的需求,又容易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而银团贷款不仅可以满足单个银行无法提供的巨额贷款金额,又能通过各成员行的联合评估便于掌握贷款人的资信状况,有利于降低信贷风险。
我国银团贷款最早起步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国际银团贷款。1980年9月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章程中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或参加国际银团贷款”,中国银行实际上从1983年开始办理此项业务。199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实施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团贷款的发展有所加快,但离预期的目标仍有较大的差距。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要联合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组建银团贷款仍然存在着种种困难。总体说来,国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从法律制度方面看,我国适用于银团贷款的法规主要是《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除利息外,银团贷款的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和利率市场化的政策是相适应的,可以防止银行通过收取费用变相提高利率。但这一规定意味着组建银团、银团评审项目、聘用律师等费用及包销贷款所承担的风险只能由银团成员自己承担,降低了各银行开办银团贷款的积极性。
其次,从信贷文化和思想意识方面讲,中国的各家银行之间还没有培植起合作的信贷文化和意识。同时,在大部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观念中,银团贷款只是国家重点大型项目融资中应用的融资方式,而不是自己可以用来防范风险、赚取利润的新的银行业务。这种认识上的偏差直接导致了对银团贷款业务运用中存在不符合市场原则的行为。
再次,我国的利率非市场也是银团贷款发展的一大障碍。在利率没有与国际金融市场实现互动的情况下,参加银团意味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而且也影响到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也很难进行贷款证券化的创新。
二、发展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的重要意义
尽管我国在推动银团贷款方面目前还存在着困难,但是鉴于银团贷款的种种优势,以及中国加人WTO后,国际金融界对各国银行业加强合作的要求,组建银团贷款对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增强了对借款人的评估,有利于防范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借款企业为了取得贷款,可能会刻意隐瞒自己的资信状况,从而诱使银行发放贷款,加剧了银行的贷款风险。而银团贷款由多家银行分别独立的对同一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财务实力进行评估,加强了对借款人信用和实力的审核,要比一家银行单独进行风险评估效果要好很多,降低了贷款的信用风险。
(二)有利于控制商业银行的贷款集中度,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比率不得超过10%”。这样降低了信贷过度集中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利用银团贷款市场管理信贷投放,通过调整在银团中的承销份额,并且各银行只对自身承诺份额具有贷款义务,对其他银行的贷款份额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这样权责明确的方式有利于信贷资产的风险分散。另外,对已有的银团贷款份额可以在银团二级市场上随时出售,很容易对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
(三)有利于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
商业银行的经营目的在于实现利润最大化,而降低交易成本是提高利润的一个重要途径。在银行具体的业务经营中,组建银团贷款不失为降低成本的较为现实的选择。一方面,发展直接银团贷款可以为众多的参与行节省市场调查成本、谈判成本、执行合同成本等费用,有利于金融交易成本的降低;另一方面,从间接银团的贷款转让业务来看,由于利率连续下调,缩小了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差,因此,如果银行将其所持有的只能产生少量利润而期限又较长的贷款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的获利能力,而且还相应地改善了金融效率。
(四)有利于商业银行异质化经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来源
现在银行业的发展进程表明,吸存放贷的传统银行经营模式己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未来商业银行的发展应重在依靠网络和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全面的金融服务,中间业务应该成为商业银行新的重要的收入来源。而银团贷款方式的引入有利于商业银行转变竞争中心,将盈利的着眼点开拓到费用收益等中间业务上。按照国际惯例,银团贷款除了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外,还可以收取相当于筹资额1%-2%的各种银团费用,如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和杂费等等。因为银团贷款筹资额巨大,所以费用收入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笔不菲的中间业务收入。
(五)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我国贷款市场定价体系,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
利率市场化最关键的是贷款定价市场化。在银团贷款定价过程中,费率与利率的确定过程是透明的,是由市场决定的,是银团与客户沟通的结果。在利率市场化的国家中,有些客户常常筹组金额较小的一笔银团贷款业务,通过与多家银团成员银行沟通,从而确定自己在市场上的融资成本,银团贷款业务由此起到价格指示作用;其次,银行在费率与利率的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客户的风险水平,可以形成优质低价、劣质高价的客户选择机制,从而有利于贷款市场对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进退机制的形成;再次,通过银团贷款中利率的决定机制,可以缓解利率彻底放开后对各银行的冲击和不平等竞争。
三、加快我国银团贷款发展的政策建议及发展对策
随着外资银行的涌入以及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国外的金融机构将逐步享受到国民待遇,我国的金融市场将不再对外资银行有任何的限制,国有商业银行必将面临短兵相接的“战斗”。因此,有必要完善中国银团贷款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促进我国银团贷款市场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
(一)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尽快修订《银团贷款管理办法》,允许银团按国际惯例收取承诺费、安排费、代理费等管理费用,对银团组建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财务咨询费、法律咨询费等也允许向借款人收取,使之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的需要,并且对贷款转让给予流转税方面的优惠,对参与贷款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所得税优惠,对金融机构参与债务企业的经营及重组提供政策支持等。通过政策和法律使其纳入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建立银团贷款统计信息系统和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用评级制度
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需要强大的信息系统支撑。建议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国内金融机构建立银团统计和信息披露系统,对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二级市场的分销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年限、担保条件以及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进行统计并公开披露。同时,规范的评级支持系统是银团贷款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支撑,国家应以法律形式规范评级机构,例如规定评级机构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允评级机构参与证券买卖活动,割断评级机构与评级申请者的直接利益关系等等,确保债权转让的评级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三)转换经营理念和传统文化意识
国内银团贷款发展缓慢的关键在于理念的滞后。从信贷文化方面讲,中国的商业银行是从专业分工的历史体系中走来的,彼此之间还没有培植起合作的信贷文化和意识。另外,在大部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观念中,银团贷款只是国家重点大型项目融资中应用的融资方式,只是在单一银行没有发放巨额贷款能力时采取的一种联合贷款方式,而不是一个可以加以利用,赚取利润的新的银行业务。为了优化资产质量和收益结构,切实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提高银行核心竞争力,各家银行需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经营理念,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实现共赢。
(四)加强人才培训,建立专业化的银团人才队伍
银团贷款是一项非常专业化、细致而周密的业务,市场经验非常重要,所以需要一批了解市场现状、善于管理风险、及时与参加行和借款人进行沟通、并能够制定出合理的利差水平的富有经验的专业性人才。因此,建立一支专门化的银团人才队伍势在必行。具体实施办法可由中央银行牵头,在国内各大银行间开展有关银团贷款的业务培训,培养一大批既熟悉国内信贷市场,又能够按照国际惯例操作的管理人才。
四、结语
总之,随着入世后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深化改革,银团贷款作为一种成熟的信贷模式必将迎来迅猛的发展。为了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更是提高银行自身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国内商业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调整多方位的盈利模式,积极投身于银团贷款的浪潮中,迅速推进自身改革的进程和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1]邹小燕.国际银团贷款,中信出版社,2002.
[2]银团货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7.
[3]杨育谋.“银团贷款的中国瓶颈”,国际融资,2005(7).
[4]刘锐.“银团贷款,国有商业银行联手打造信贷新模式”,证券时报,2005(5).
[5]姜建清.“从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金融时报,2004(2).
[6]卢信有.“商业银行授信风险管理的不足及其对策”,新金融,2003(3).
[7]Altman, E.I,and H.Suggitt.2000, “Default rates in the syndicated loan market:a mortality analysis”,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24,229-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