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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企业面临着更加规范、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企业作为主要市场主要主体,依照国际、国内市场经济“游戏规则”开展活动,若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取得良性发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企业法制建设尤显重要。而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落实国家和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一、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意义
1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现状。据国资委等部门公布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截止2009年10月底,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约有10万余人,从1998年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已有5万余人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并取得了执业证书,中央企业系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已超过1万名。123户国有中央企业已有98户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全国1028户省属国有企业中,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349户,占33.9%,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755户,占73.4%
2 我国企业推行及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在肯定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和取得成绩的同时,应清醒地看到:我们与国外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很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和非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这方面明显滞后。最近,政府有关部门表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远远落后于欧洲和美国”。据总部位于伦敦金融城的路伟律师事务所最近作了一项研究,发现中国100家最大公司平均仅支出总营收的0.02%用于法律成本。与此相比,《财富》100强企业的比例是1%,大型欧洲企业为0.7%。
企业在经济活动决策中通常会涉及三个方面即:法律许可、技术可行、经济合算。法律许可是首要条件,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能,同时企业法律顾问对经济活动全过程起着策划、控制、救济三大主要作用,是一项经济活动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建立完善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行使法律策划、法律控制、法律救济功能的基础和保证,确保企业经济活动的成功和长远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企业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日显重要。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企业发展
1 健全企业法律顾问组织机构与企业发展。健全的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和相当数量的法律工作人员是现代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和组织保障。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和国际大公司的实践证明,越是企业市场化程度高的企业,法律机构就越健全,法律地位就越庞大。据国资委根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美国48%、英国29%、西欧发達国家21%以上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远远高于我国企业。
相比之下国内只有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机构,目前国资委直管中央企业有98家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其中仅有:中国石化、中国联通等36户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已全部设立总法律顾问,有49%的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重要子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还有较大差距。而大多数非中央直属企业甚至无专门的法律机构,从事专职法律人员少、兼职多,甚至没有兼职。企业法律机构的定位和设置多数还是按照计划经济组织形式设置,与市场经济条件不相适应,与现代企业制度新体制、新机制不配套,未充分体现现代企业管理以市场经济交易合同为纽带的规范化管理机构上来,不利于企业间的交往。
国资委制订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调整适用范围有限,造成我国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处于失控状态,当前缺乏对市场主体企业的规范引导,明显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要求。国家应尽快明确和落实企业法律顾问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并继续得到加强和严格执行,确保我国大多数的非国有企业有法可依,促进我国企业整体发展。应建立健全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组织机构,特别是国有及大中型企业应当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列入公司章程,必须设置总法律顾问和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担当。落实国资委提出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三个到位”即:岗位到位、机构到位、职责到位,为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企业依法治企创造基础条件。
2 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素质与企业发展。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务,法律事务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对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实践中一些企业将企业法律业务交给社会律师,不能从根本上满足企业实际需要。企业从被动的处理经济纠纷开始转变为主动事前参与法律风险预防,企业迫切需要既懂法又了解本企业生产、又懂经营管理的法律顾问,他们能与企业同生死共命运,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利益,这是社会律师所不能替代的。因此,法律顾问人员的素质决定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质量,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最终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例如:法制日报2008年1月7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我国陆上石油开采纠纷作出判决长庆油田对侵权油井不予补偿》案中,中石油长庆油田公司法律事务处处长林健民及带领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以过硬的专业技能和素质,提供权威的法律支持,在宣传矿产资源法、运用法律武器抵制乱开滥采,保护国家石油企业合法矿权,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法律环境,树立了典范。
因此,企业应当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等级资格评审办法)为契机,大力推进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以提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准入条件为重要途径,鼓励和支持积极报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加强专业培训,增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企业制度中应当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机构及人员必须由取得国家法律顾问资格人员组成。一些地方率先进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如2002年吉林省司法厅就为吉化集团公司等四家大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颁发了该省乃至全国第一批公司律师执业证。他们具有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是企业内部专职法律事务工作者,专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专业律师,享有社会律师主要权利。这为企业吸引法律人才提供了可能,也为企业适应经济发展提高法律顾问水平建立一支具有高、精、尖的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创造了条件,开辟了新的发展之路。企业法律顾问的资格准入条件要与国家司法统一考试接轨,有利于企业法律顾问和律师行业等其它法律行业的竞争,有利于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在内的法律人 才的合理及科学的流动,从而整体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
3 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人员的地位、责任与企业发展。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在其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大型企业总法律顾问任命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可见其地位之重要性。职责上可以看出,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不仅量多而且非常重要,涉及方方面面,关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大局、企业生死存亡和发展。但当前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能未充分发挥,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前根本无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和论证,高层管理会议无法律顾问参与席位,缺少决策制度保障。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在企业管理中地位低下,低职低薪。根本无法开展份内工作,更谈不上“依法治企”,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在企业中能有多大的发展空间明显依赖于各级企业领导人的法律意识和支持力度的大小。
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如果要做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须有法律赋予的地位保障。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人员也要观念更新重新定位角色,由单纯解决事务纠纷向介入决策、以事先防范为主转变;由法律专业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由被动应召向主动出击转变。在总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方面,企业要尽快落实好总法律顾问的八项职责,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经营决策会议的相关制度,为总法律顾问全面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要切实保证其作为决策成员出席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充分赋予企业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权利,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辅助企业领导人把好决策关。
在充分赋予企业法律顾问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加强其责任和义务。法律顾问如果利用法律专业知识钻企业的空子,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必须建立一套企业法律顾问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奖惩制度。行业规范、行业标准是衡量一个行业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准,而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还很不健全,社会上的律师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的关系也不规范,在法律顾问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职业道德和纪律方面的问题。有的企业法律顾问既拿企业薪水又在社会做律师;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將企业案子拿到社会上去做,与社会律师分成等等。因此,要健全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标准和行业规范,让企业法律顾问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服务。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这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必不可缺的重要手段,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企业这一市场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实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关键,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的必然选择。企业推行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必将保障和促进企业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
一、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意义
1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现状。据国资委等部门公布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截止2009年10月底,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约有10万余人,从1998年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已有5万余人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并取得了执业证书,中央企业系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已超过1万名。123户国有中央企业已有98户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全国1028户省属国有企业中,已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349户,占33.9%,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755户,占73.4%
2 我国企业推行及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在肯定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和取得成绩的同时,应清醒地看到:我们与国外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很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和非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这方面明显滞后。最近,政府有关部门表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远远落后于欧洲和美国”。据总部位于伦敦金融城的路伟律师事务所最近作了一项研究,发现中国100家最大公司平均仅支出总营收的0.02%用于法律成本。与此相比,《财富》100强企业的比例是1%,大型欧洲企业为0.7%。
企业在经济活动决策中通常会涉及三个方面即:法律许可、技术可行、经济合算。法律许可是首要条件,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能,同时企业法律顾问对经济活动全过程起着策划、控制、救济三大主要作用,是一项经济活动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建立完善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行使法律策划、法律控制、法律救济功能的基础和保证,确保企业经济活动的成功和长远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企业面临着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日显重要。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企业发展
1 健全企业法律顾问组织机构与企业发展。健全的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和相当数量的法律工作人员是现代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和组织保障。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和国际大公司的实践证明,越是企业市场化程度高的企业,法律机构就越健全,法律地位就越庞大。据国资委根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美国48%、英国29%、西欧发達国家21%以上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远远高于我国企业。
相比之下国内只有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机构,目前国资委直管中央企业有98家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其中仅有:中国石化、中国联通等36户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已全部设立总法律顾问,有49%的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重要子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还有较大差距。而大多数非中央直属企业甚至无专门的法律机构,从事专职法律人员少、兼职多,甚至没有兼职。企业法律机构的定位和设置多数还是按照计划经济组织形式设置,与市场经济条件不相适应,与现代企业制度新体制、新机制不配套,未充分体现现代企业管理以市场经济交易合同为纽带的规范化管理机构上来,不利于企业间的交往。
国资委制订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调整适用范围有限,造成我国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处于失控状态,当前缺乏对市场主体企业的规范引导,明显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要求。国家应尽快明确和落实企业法律顾问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并继续得到加强和严格执行,确保我国大多数的非国有企业有法可依,促进我国企业整体发展。应建立健全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组织机构,特别是国有及大中型企业应当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列入公司章程,必须设置总法律顾问和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担当。落实国资委提出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三个到位”即:岗位到位、机构到位、职责到位,为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企业依法治企创造基础条件。
2 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素质与企业发展。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务,法律事务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对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实践中一些企业将企业法律业务交给社会律师,不能从根本上满足企业实际需要。企业从被动的处理经济纠纷开始转变为主动事前参与法律风险预防,企业迫切需要既懂法又了解本企业生产、又懂经营管理的法律顾问,他们能与企业同生死共命运,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利益,这是社会律师所不能替代的。因此,法律顾问人员的素质决定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质量,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最终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例如:法制日报2008年1月7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我国陆上石油开采纠纷作出判决长庆油田对侵权油井不予补偿》案中,中石油长庆油田公司法律事务处处长林健民及带领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以过硬的专业技能和素质,提供权威的法律支持,在宣传矿产资源法、运用法律武器抵制乱开滥采,保护国家石油企业合法矿权,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法律环境,树立了典范。
因此,企业应当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等级资格评审办法)为契机,大力推进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以提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准入条件为重要途径,鼓励和支持积极报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加强专业培训,增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企业制度中应当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机构及人员必须由取得国家法律顾问资格人员组成。一些地方率先进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如2002年吉林省司法厅就为吉化集团公司等四家大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颁发了该省乃至全国第一批公司律师执业证。他们具有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是企业内部专职法律事务工作者,专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专业律师,享有社会律师主要权利。这为企业吸引法律人才提供了可能,也为企业适应经济发展提高法律顾问水平建立一支具有高、精、尖的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创造了条件,开辟了新的发展之路。企业法律顾问的资格准入条件要与国家司法统一考试接轨,有利于企业法律顾问和律师行业等其它法律行业的竞争,有利于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在内的法律人 才的合理及科学的流动,从而整体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
3 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人员的地位、责任与企业发展。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在其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大型企业总法律顾问任命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可见其地位之重要性。职责上可以看出,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不仅量多而且非常重要,涉及方方面面,关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大局、企业生死存亡和发展。但当前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能未充分发挥,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前根本无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和论证,高层管理会议无法律顾问参与席位,缺少决策制度保障。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在企业管理中地位低下,低职低薪。根本无法开展份内工作,更谈不上“依法治企”,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在企业中能有多大的发展空间明显依赖于各级企业领导人的法律意识和支持力度的大小。
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如果要做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须有法律赋予的地位保障。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人员也要观念更新重新定位角色,由单纯解决事务纠纷向介入决策、以事先防范为主转变;由法律专业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由被动应召向主动出击转变。在总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方面,企业要尽快落实好总法律顾问的八项职责,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经营决策会议的相关制度,为总法律顾问全面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要切实保证其作为决策成员出席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充分赋予企业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权利,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辅助企业领导人把好决策关。
在充分赋予企业法律顾问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加强其责任和义务。法律顾问如果利用法律专业知识钻企业的空子,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必须建立一套企业法律顾问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奖惩制度。行业规范、行业标准是衡量一个行业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准,而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还很不健全,社会上的律师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的关系也不规范,在法律顾问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职业道德和纪律方面的问题。有的企业法律顾问既拿企业薪水又在社会做律师;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將企业案子拿到社会上去做,与社会律师分成等等。因此,要健全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标准和行业规范,让企业法律顾问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服务。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这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必不可缺的重要手段,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企业这一市场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实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关键,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的必然选择。企业推行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必将保障和促进企业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