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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1985年第1期刊登了陈兴良同志《论我国刑法的片面共犯》一文。文章指出:所谓片面共犯又称为一方的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虽然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但主观上只具有片面的共同故意。这不仅发生在帮助犯和实行犯之间,还发生在教唆犯和实行犯之间。我国刑法界对刑法中是否存在片面共犯问题存在否定和肯定两说。否定说认为共同犯罪构成的条件是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实行了共同犯罪,这是全面的、相互的,如果是片面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