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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均衡成为我国教育发展主旋律的当下,异地高考释放的不仅仅是高考制度的破冰信号,更是对外来工及其子女人性化关怀的具体举措。通过分析各省异地高考政策可以看出,异地高考政策中存在各省自主制定方案的准入条件差距大、高考开放后本地生源教育权利受影响、生源流动加剧义务教育不平等等众多值得关注的教育不均衡问题。
异地高考教育均衡教育资源配置一、引言
异地高考,用教育部部长袁贵仁的话可理解为“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动地如何参加义务教育阶段以后的考试问题”。教育部要求各地在2012年底出台异地高考政策,是以具体方法践行着在高考招生制度下不同地区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
异地高考是国家强制性的给予外来务工随迁子女相对公平的教育机会,这种“相对公平”的实现需要一定外在条件,比如学生要求有完整高中学习经历(或至少1年)、父母要求在报考所在地有合法职业和住所(或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等;对于教育资源相对丰富的北上广津等地,只出台了中高职院校的报考条件或把异地高考推延到2014年之后。另外,没有全面开放异地高考的一线省市中,在北京做出长期贡献者和上海的高端人才的子女才是目前政策的受惠人,这种政策的提出是否对短期务工或依靠劳力务工者子女的不公平。异地高考的政策虽然在制度上适当弥补了我国高考制度中一些因父母工作、地域差异等因素给随迁考生带来的影响,但这种高考改革在实施条件、利益权衡等方面还存在不均衡的配置,其原因值得我们探讨。
二、异地高考背景
在城市规模化扩大带来的人口流动和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增多的新经济时代,随迁务工者子女的教育机会和教育权利受到舆论关注。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有代表首次提出解决外来务工子女就地高考问题,这是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带来的“高考移民”现象的政治反馈。随迁子女流入地在接受流入地初高中课改教程的教育、缴纳“择校费、赞助费、借读费”等额外费用之后,把这些“水土不服”的考生打回原籍地接受高考,这无疑是对外来务工者贡献的无视、对考生权益的侵蚀、对教育公平的亵渎。
外来务工子女在流入地无法参加高考的无奈和尴尬,牵扯出的不仅是户籍制度对考生报考的限制,更多的是教育资源在区域间分配不公导致的教育不均衡问题。这些问题都迫使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相应对策来解决此类问题,异地高考政策应运而生。2010年教育部在山东、湖南、重庆设立首批异地高考试点。两年的探索后,2012年3月,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表示,异地高考方案将在10个月内出台。经过两年酝酿,除港澳台和青海、西藏两省,截至2012年底其余29个省级行政单位均出台本地异地高考方案。
异地高考也可理解为就地高考、常住地高考,即在考生的父母合法工作地、经常居住地或学业完成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报名所在地考生享受同等待遇。开放异地高考,是为了进一步解决外来务工子女的升学问题,让非户籍地考生享有与本地考生相同的高考资格,使更多外来务工子女能够更好地享受父母务工所在地的教育资源。
三、异地高考折射出的教育均衡问题
异地高考政策在政府的统筹协调教育资源配置下做出并保证发挥其最大价值,其本意是出于对考生权益的保护,但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本身的初衷就会发生质变,甚至弄巧成拙地导致反效果。随迁子女高考难与东部地区户籍考生教育资源丰富的情况形成强烈对比,这些不均衡现象迫切需要政府在全国统筹规划进而出台解决对策,异地高考应运而生。教育政策的改进就体现出教育本身是在均衡与不均衡的辩证关系中自我修复完善并不断向前发展的。
2013年新出台的异地高考在随迁子女准考条件、本地生源权利保护和异地高考实施后高校招生名额变化等方面都有诸多不完善、不均衡的表现,下面简要作以探讨。
1.各地异地高考门槛差距大
异地高考政策并非由教育部统一规定,而是各省、直辖市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与高等教育资源情况、流入人口分布构成、已出台对外来务工者待遇政策等具体情况来分别制定,这就会造成各省市异地高考的细则标准不尽统一,造成在一个省份可以参加常住地高考的考生在另一省份却没有报考资格的尴尬局面。对于各地“准考条件”的不均衡可以概括两方面,
一是执行时间不同。虽然教育部要求各地在2012年底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实施细则,但没有规定其开放时间,部分省份就钻起了执行时间的空子。在已公布异地高考方案的29个省市中,以北上广为代表的20个省份和直辖市规定细则在2013年起分步执行,包括福建、山东在内的8个身份逐渐在2014年开放异地高考,而陕西省则将异地高考推迟到2016年执行。其中要说明的是,北京规定在2013年开始实施的只是针对中高职院校录取的过渡方案,而高考入学的细则并没有出台;广东在2013年开始执行的政策是面向积分入户的外来人口,考生真正可以参加高考则要等到2016年。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其政府在观望各地政策对本地生源的影响,或者考虑到某些复杂的社会环境和政治因素导致本地生源不愿意过早提供本地相对丰富的教育资源。各地细则虽然出台,但开放时间上的不同步对具有相同条件的考生仍然是种不公正的对待。
二是门槛标准高低明显。参加就地高考的考生一般要使父母、学生、报名所在地都满足条件。以考生父母需要达到的要求举例,已出台的异地高考政策中,包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河南、湖北、广西、重庆、云南在内的10个省份要求父母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其中吉林、广西、云南规定考生父母至少工作3年;天津、云南、内蒙古、吉林四地要求父母需要上缴社会保险,陕西只要求考生父母上缴养老保险;另有8省份并未明确提出父母或监护人的工作要求。这些异地报名的规定较为笼统,对父母有工作要求的细则没有说明是父母双方或一方要有合法稳定职业,对于依靠灵活做工糊口的务工者子女,就无法享受到异地高考政策的优惠,更不用说缴纳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而在父母无工作要求的省份,其子女报考会容易许多。经济较发达省份中,相当一部分务工者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其在务工期间不会想到为子女可以参加高考而缴纳社会保险,这就显示出异地高考的局限性和不均衡性。政策偏重对高级知识分子、高技能人才或企业员工子女的照顾,比起农民工这些群体作为更好的适格主体,其子女自然会比其他务工者子女享受到教育机会均等带来的方便。
对于江西、安徽、福建等省份只对学生本人有高中阶段一年或完整学习经历及学籍的要求,我们看到,这些省份多属中部地区劳动力流出地,流入人口没有东部省份密集,也不会造成东部沿海省份教学资源被严重“围堵”的现象,虽然这些中部省份的异地高考政策较为“宽松”,但真正需要异地政策保护的东部省份的考生并没有完全体会到教育均衡发展给他们的改变。
2.影响本地生源受教育权
当我们考虑外来务工子女的教育机会均等时,劳力流入省份的本地生源的应得教育权利是否也被我们考虑进去呢?本地生源享受较多教育资源的同时,他们也相应付出了经费或时间,当大量外来考生涌入城市来与他们抢夺教育资源,这是否是我们所提倡的教育均衡?地域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平衡需要宏观层面的调整,个人通过转移升学地来平分资源是“治标不治本”的。根据2006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显示,“生均财政经费绝对差异排名前3的省市依次为西藏(2860元)、北京(2850元)、上海(2615元),排名后3的依次为河南(519元)、湖北(498元)、江西(420元)”,而“东、中、西部各区域的生均财政经费水平显示:东、中、西部的平均数值分别为1282.09元、630.25元和1023.92元”[1]由此可以看出,因政策倾斜和经济发展等形成的中部生均教育经费落后情况也是务工者子女寻求外地教育资源的诱因。
异地高考教育均衡教育资源配置一、引言
异地高考,用教育部部长袁贵仁的话可理解为“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动地如何参加义务教育阶段以后的考试问题”。教育部要求各地在2012年底出台异地高考政策,是以具体方法践行着在高考招生制度下不同地区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
异地高考是国家强制性的给予外来务工随迁子女相对公平的教育机会,这种“相对公平”的实现需要一定外在条件,比如学生要求有完整高中学习经历(或至少1年)、父母要求在报考所在地有合法职业和住所(或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等;对于教育资源相对丰富的北上广津等地,只出台了中高职院校的报考条件或把异地高考推延到2014年之后。另外,没有全面开放异地高考的一线省市中,在北京做出长期贡献者和上海的高端人才的子女才是目前政策的受惠人,这种政策的提出是否对短期务工或依靠劳力务工者子女的不公平。异地高考的政策虽然在制度上适当弥补了我国高考制度中一些因父母工作、地域差异等因素给随迁考生带来的影响,但这种高考改革在实施条件、利益权衡等方面还存在不均衡的配置,其原因值得我们探讨。
二、异地高考背景
在城市规模化扩大带来的人口流动和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增多的新经济时代,随迁务工者子女的教育机会和教育权利受到舆论关注。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有代表首次提出解决外来务工子女就地高考问题,这是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带来的“高考移民”现象的政治反馈。随迁子女流入地在接受流入地初高中课改教程的教育、缴纳“择校费、赞助费、借读费”等额外费用之后,把这些“水土不服”的考生打回原籍地接受高考,这无疑是对外来务工者贡献的无视、对考生权益的侵蚀、对教育公平的亵渎。
外来务工子女在流入地无法参加高考的无奈和尴尬,牵扯出的不仅是户籍制度对考生报考的限制,更多的是教育资源在区域间分配不公导致的教育不均衡问题。这些问题都迫使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相应对策来解决此类问题,异地高考政策应运而生。2010年教育部在山东、湖南、重庆设立首批异地高考试点。两年的探索后,2012年3月,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表示,异地高考方案将在10个月内出台。经过两年酝酿,除港澳台和青海、西藏两省,截至2012年底其余29个省级行政单位均出台本地异地高考方案。
异地高考也可理解为就地高考、常住地高考,即在考生的父母合法工作地、经常居住地或学业完成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报名所在地考生享受同等待遇。开放异地高考,是为了进一步解决外来务工子女的升学问题,让非户籍地考生享有与本地考生相同的高考资格,使更多外来务工子女能够更好地享受父母务工所在地的教育资源。
三、异地高考折射出的教育均衡问题
异地高考政策在政府的统筹协调教育资源配置下做出并保证发挥其最大价值,其本意是出于对考生权益的保护,但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本身的初衷就会发生质变,甚至弄巧成拙地导致反效果。随迁子女高考难与东部地区户籍考生教育资源丰富的情况形成强烈对比,这些不均衡现象迫切需要政府在全国统筹规划进而出台解决对策,异地高考应运而生。教育政策的改进就体现出教育本身是在均衡与不均衡的辩证关系中自我修复完善并不断向前发展的。
2013年新出台的异地高考在随迁子女准考条件、本地生源权利保护和异地高考实施后高校招生名额变化等方面都有诸多不完善、不均衡的表现,下面简要作以探讨。
1.各地异地高考门槛差距大
异地高考政策并非由教育部统一规定,而是各省、直辖市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与高等教育资源情况、流入人口分布构成、已出台对外来务工者待遇政策等具体情况来分别制定,这就会造成各省市异地高考的细则标准不尽统一,造成在一个省份可以参加常住地高考的考生在另一省份却没有报考资格的尴尬局面。对于各地“准考条件”的不均衡可以概括两方面,
一是执行时间不同。虽然教育部要求各地在2012年底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实施细则,但没有规定其开放时间,部分省份就钻起了执行时间的空子。在已公布异地高考方案的29个省市中,以北上广为代表的20个省份和直辖市规定细则在2013年起分步执行,包括福建、山东在内的8个身份逐渐在2014年开放异地高考,而陕西省则将异地高考推迟到2016年执行。其中要说明的是,北京规定在2013年开始实施的只是针对中高职院校录取的过渡方案,而高考入学的细则并没有出台;广东在2013年开始执行的政策是面向积分入户的外来人口,考生真正可以参加高考则要等到2016年。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其政府在观望各地政策对本地生源的影响,或者考虑到某些复杂的社会环境和政治因素导致本地生源不愿意过早提供本地相对丰富的教育资源。各地细则虽然出台,但开放时间上的不同步对具有相同条件的考生仍然是种不公正的对待。
二是门槛标准高低明显。参加就地高考的考生一般要使父母、学生、报名所在地都满足条件。以考生父母需要达到的要求举例,已出台的异地高考政策中,包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河南、湖北、广西、重庆、云南在内的10个省份要求父母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其中吉林、广西、云南规定考生父母至少工作3年;天津、云南、内蒙古、吉林四地要求父母需要上缴社会保险,陕西只要求考生父母上缴养老保险;另有8省份并未明确提出父母或监护人的工作要求。这些异地报名的规定较为笼统,对父母有工作要求的细则没有说明是父母双方或一方要有合法稳定职业,对于依靠灵活做工糊口的务工者子女,就无法享受到异地高考政策的优惠,更不用说缴纳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而在父母无工作要求的省份,其子女报考会容易许多。经济较发达省份中,相当一部分务工者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其在务工期间不会想到为子女可以参加高考而缴纳社会保险,这就显示出异地高考的局限性和不均衡性。政策偏重对高级知识分子、高技能人才或企业员工子女的照顾,比起农民工这些群体作为更好的适格主体,其子女自然会比其他务工者子女享受到教育机会均等带来的方便。
对于江西、安徽、福建等省份只对学生本人有高中阶段一年或完整学习经历及学籍的要求,我们看到,这些省份多属中部地区劳动力流出地,流入人口没有东部省份密集,也不会造成东部沿海省份教学资源被严重“围堵”的现象,虽然这些中部省份的异地高考政策较为“宽松”,但真正需要异地政策保护的东部省份的考生并没有完全体会到教育均衡发展给他们的改变。
2.影响本地生源受教育权
当我们考虑外来务工子女的教育机会均等时,劳力流入省份的本地生源的应得教育权利是否也被我们考虑进去呢?本地生源享受较多教育资源的同时,他们也相应付出了经费或时间,当大量外来考生涌入城市来与他们抢夺教育资源,这是否是我们所提倡的教育均衡?地域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平衡需要宏观层面的调整,个人通过转移升学地来平分资源是“治标不治本”的。根据2006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显示,“生均财政经费绝对差异排名前3的省市依次为西藏(2860元)、北京(2850元)、上海(2615元),排名后3的依次为河南(519元)、湖北(498元)、江西(420元)”,而“东、中、西部各区域的生均财政经费水平显示:东、中、西部的平均数值分别为1282.09元、630.25元和1023.92元”[1]由此可以看出,因政策倾斜和经济发展等形成的中部生均教育经费落后情况也是务工者子女寻求外地教育资源的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