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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中所规定的国家报告制度?(State?Reporting),是一种定期报告制度,其诞生于《欧洲人权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承允自本宪章生效之日起,每两年提交一份关于实施本宪章确认和保障的权利和自由而采取的立法或其它措施的报告,这一程序曾被称为“委员 会任务的脊背”。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由非洲统一组织的国家元首和政府后脑会议转交给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而后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对其审查。《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中规定的国家报告对缔约国实则是一种性强制性,但实际上往往不尽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