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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行法律对专利侵权行为惩罚力度不够,造成侵权人违法成本过低专利权人维权成本过高的不良局面,建立惩罚性赔偿标准有助于改善这一局面,增加侵权人违法成本,维护专利权的合法权益,给潜在的违法分子以威慑。通过分析我国现有惩罚性赔偿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对专利侵权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有理论上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建构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时应考虑到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因素,最终达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
引言
由于现行补偿性标准难以遏制大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是维护专利权人的重要方式,本文在分析确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构建赔偿性标准法律条款,以供参考。
1. 确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由于专利侵权往往点大、面广,很难准确的确定其数额,如何确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明确赔偿标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就此问题我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专利侵权行为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以专利权人相对可获得利益为赔偿标准。以实际损失为赔偿原则的赔偿原则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第一,违法成本低。专利产品是专利权人是智慧劳动的结晶,体现了创新发展的时代精神,之所以要保护专利权的权益就是要让“智慧插上利益的火焰”,让更多的人积极创新,努力进取。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确定,如此如果专利侵权只要赔偿实际损失即可。此规定让许多人放弃发明创造,因为违法成本低,企业通过违法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由于执法等原因,违法没查处的概率本来就不高,再加上违法成本低,相对于创新成本,企业更原因采用违法的方式获得利润。
第二,维权成本高。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专利权人如果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仅要发现违法行为而且能够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此大大增加了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其次,诉讼有法律风险、时间成本等隐形成本。很多情形是赢了官司,损失却没有获得补偿。
因此采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可以有效解决补偿性标准的弊端。第一,专利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极大提高[1]。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赔偿远远高于侵权人实际获取的利益,使侵权人得不偿失,此有助于遏制专利侵犯蔓延的状况。第二,懲罚性赔偿有效的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补偿性赔偿标准不高而维权成本过高造成专利权人不愿意维护合法权益,采用惩罚性赔偿标准有助于增加专利权人维权的动力,遏制专利侵权行为。第三,可以起到威慑作用。高额的赔偿金使侵权人得不偿失,其他企图通过侵权获利的潜在人员看到违法后果后会衡量再三,所以确立惩罚性赔偿标准可以有效的威慑潜在违法人员,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2. 确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不乏惩罚性赔偿内容。《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从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费规定的消费者受到欺诈时可以要求增加一倍的赔偿金,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金,再到2013年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金。这些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方面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标准,它们的出台和实施有效的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所以,对专利侵权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是有理论上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
3.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制度构建
在构建一部法律,确定每一个法条时应考虑诸多因素。具体到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应当考虑到以下因素:第一,社会危害性。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和安全,一旦出现严重问题将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整个市场的破坏是致命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造成了我国奶粉市场的大震荡,国人对国内婴幼儿奶粉失去了信任,出现了向国外购买奶粉狂潮的异常市场状态。同理,创新是一个国家的灵魂,如果专利侵权人可以通过违法获得暴利势必导致创新活动的衰落,最终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发展。第二,维权难以程度。如果违法行为很容易发现,专利人可以很容易确定违法行为、违法的结果等,那么也不易采用惩罚性赔偿。如果违法行为难以固定证据、损失难以确定、维权成本过高,那么采取惩罚性赔偿可以遏制违法行为。第三,市场环境。在违法行为较为猖獗的时候,采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可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较少,不易采用惩罚性赔偿行为。具体到惩罚性赔偿法条设计上:
首先,对于故意侵害他人专利权的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应区分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故意是明知或应当知道是他人已经申请专利的产品而伪造、仿造的主观心态,而过失是不知道是他人已经申请专利的产品而使用的。故意侵害他人专利是严重的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严惩。
其次,从惩罚的具体标准上,应当在一定基础上保有一定弹性。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应当在一至三倍之间,一倍赔偿确定的是最低数,可以有效的维护专利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一至三倍为法院及各省在具体适用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考量。
再次,惩罚的具体基数的确定。惩罚的基数应当以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额、专利人受损失额及普通许可使用费标准中较大的为基础,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专利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损失中应当包括间接损失和维权费用。专利侵权与其他侵权案件不同点在于,它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通常是隐形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商誉。由于专利产品被仿造消费者不再信任该企业,不再购买该企业的产品,对企业的影响巨大。其次,由于专利侵权需要大量的调查取证,涉案的标的额也较大,律师费、诉讼费用也较高,所以应当将间接费用和维权所需支付的费用纳入到法条之中。
4. 结语
我国对专利侵权行为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以专利权人相对可获得利益为赔偿标准,此不利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不乏惩罚性赔偿内容,对专利侵权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有理论上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构建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制度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 唐义虎.关于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思考[J].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12,(12):61.
引言
由于现行补偿性标准难以遏制大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是维护专利权人的重要方式,本文在分析确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构建赔偿性标准法律条款,以供参考。
1. 确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由于专利侵权往往点大、面广,很难准确的确定其数额,如何确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明确赔偿标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就此问题我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专利侵权行为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以专利权人相对可获得利益为赔偿标准。以实际损失为赔偿原则的赔偿原则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第一,违法成本低。专利产品是专利权人是智慧劳动的结晶,体现了创新发展的时代精神,之所以要保护专利权的权益就是要让“智慧插上利益的火焰”,让更多的人积极创新,努力进取。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确定,如此如果专利侵权只要赔偿实际损失即可。此规定让许多人放弃发明创造,因为违法成本低,企业通过违法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由于执法等原因,违法没查处的概率本来就不高,再加上违法成本低,相对于创新成本,企业更原因采用违法的方式获得利润。
第二,维权成本高。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专利权人如果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仅要发现违法行为而且能够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此大大增加了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其次,诉讼有法律风险、时间成本等隐形成本。很多情形是赢了官司,损失却没有获得补偿。
因此采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可以有效解决补偿性标准的弊端。第一,专利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极大提高[1]。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对于专利侵权行为的赔偿远远高于侵权人实际获取的利益,使侵权人得不偿失,此有助于遏制专利侵犯蔓延的状况。第二,懲罚性赔偿有效的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补偿性赔偿标准不高而维权成本过高造成专利权人不愿意维护合法权益,采用惩罚性赔偿标准有助于增加专利权人维权的动力,遏制专利侵权行为。第三,可以起到威慑作用。高额的赔偿金使侵权人得不偿失,其他企图通过侵权获利的潜在人员看到违法后果后会衡量再三,所以确立惩罚性赔偿标准可以有效的威慑潜在违法人员,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2. 确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不乏惩罚性赔偿内容。《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从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费规定的消费者受到欺诈时可以要求增加一倍的赔偿金,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金,再到2013年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金。这些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方面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标准,它们的出台和实施有效的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所以,对专利侵权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是有理论上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
3.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制度构建
在构建一部法律,确定每一个法条时应考虑诸多因素。具体到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应当考虑到以下因素:第一,社会危害性。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和安全,一旦出现严重问题将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整个市场的破坏是致命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造成了我国奶粉市场的大震荡,国人对国内婴幼儿奶粉失去了信任,出现了向国外购买奶粉狂潮的异常市场状态。同理,创新是一个国家的灵魂,如果专利侵权人可以通过违法获得暴利势必导致创新活动的衰落,最终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发展。第二,维权难以程度。如果违法行为很容易发现,专利人可以很容易确定违法行为、违法的结果等,那么也不易采用惩罚性赔偿。如果违法行为难以固定证据、损失难以确定、维权成本过高,那么采取惩罚性赔偿可以遏制违法行为。第三,市场环境。在违法行为较为猖獗的时候,采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可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较少,不易采用惩罚性赔偿行为。具体到惩罚性赔偿法条设计上:
首先,对于故意侵害他人专利权的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应区分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故意是明知或应当知道是他人已经申请专利的产品而伪造、仿造的主观心态,而过失是不知道是他人已经申请专利的产品而使用的。故意侵害他人专利是严重的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严惩。
其次,从惩罚的具体标准上,应当在一定基础上保有一定弹性。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应当在一至三倍之间,一倍赔偿确定的是最低数,可以有效的维护专利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一至三倍为法院及各省在具体适用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考量。
再次,惩罚的具体基数的确定。惩罚的基数应当以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额、专利人受损失额及普通许可使用费标准中较大的为基础,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专利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损失中应当包括间接损失和维权费用。专利侵权与其他侵权案件不同点在于,它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通常是隐形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商誉。由于专利产品被仿造消费者不再信任该企业,不再购买该企业的产品,对企业的影响巨大。其次,由于专利侵权需要大量的调查取证,涉案的标的额也较大,律师费、诉讼费用也较高,所以应当将间接费用和维权所需支付的费用纳入到法条之中。
4. 结语
我国对专利侵权行为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以专利权人相对可获得利益为赔偿标准,此不利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不乏惩罚性赔偿内容,对专利侵权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有理论上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构建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制度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 唐义虎.关于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思考[J].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12,(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