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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律角度,提出我国土地整理“授权性法律规范“与“义务性法律规范“的矛盾;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必然给土地整理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并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土地整理工作的利益驱动机制,促进土地整理产业化发展;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推进村民自治,以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解决土地整理带来的土地权属调整,这些建议的提出对于我国制定专门的土地整理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