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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如果能以此为契机在继承“赔命价”习惯法基础上构建藏区特有的新型刑事和解制度则必将为国家刑事制定法顺利渗透、整合“赔命价”习惯法确立有效途径——而这种新型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要分别从调解主体、适用范围以及适用程序三个方面具体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