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认为,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决定了辩护律师保守秘密规则的必要性;维护辩护制度就是最大地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密,保护的是其合法权益;辩护律师揭发犯罪不符合刑事诉讼现代化的要求,不利于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必须尽快明确辩护律师保守秘密规则。本文并讨论了事后揭发说、拒绝说、绝对保密说的不足之处,阐述了我国应实行明示的、有条件的辩护律师保守秘密规则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