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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凡于2006年5月31日(含)以前因销售已购住房而开具有合法发票的,以及各局于2006年5月31日(含)前受理的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请,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关于作为营业税政策区别适用处置依据的五年时限起始计算办法,涉及购房时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