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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立法的模糊及最高法的限制性司法解释,使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一度陷入瓶颈。民诉法修正案将执行监督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使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权有法可依,对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提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范围应不受限制;监督方式以抗诉和检察建议为主要方式;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要进行深度参与。